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化全社会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抵制丧葬陋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十堰市民政局副局长肖旭认为,当前,我国殡葬工作中还存在与科学发展不相符、与民意斯许不相称、与文明社会不相融、与改革开放不同步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火葬畸贵“死不起”。全社会最为关注的墓地价格、骨灰盒价格等,成了不少群众难以承受、无法接受的“暴利价格”,人们别无选择又无可奈何,千夫所指,怨声载道;其二是土葬现象“管不住”。农村土葬仍普遍处于遍地修墓、到处见坟的无序状态,坟墓越来越大,占地越来越多,“风水”越来越热,既浪费土地资源,也破坏村貌乡容,又影响社会风气,执法监管部门“管不过来”,“硬不起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城乡丧葬与“民德归厚”、移风易俗的初衷相去甚远,影响百姓情绪,积累社会怨气,危害城乡和谐,妨碍社会文阴,有着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究其根源,无论是火葬“死不起”,还是土葬“管不住”,归根结底都是 “钱”的问题。

殡葬改革本身是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在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都可能存在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结合实地发现,运用社会政策的分析方法,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更好推进殡葬改革有一定价值。

我国陵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在体制、文化及政策方面都有其根源。 1、体制混乱 一直以来陵园建设属民政局管辖范围,未引起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单独由民政部门编制的陵园规划,往往由于缺乏完整的规划编制体系,而造成了选址不当和布局失衡。具体说来,例如由民政部门选址的市郊陵园,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张,若干年后又成为了市区内的陵园,需要搬迁或整治。同时对于村镇陵园的建设,民政局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制定陵园规划体系;尤其是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该把陵园建设纳入其中作为一个重要要素来考虑,为其编制专项规划。

1.传统陵园多采用土葬的方式,出现活人与死人争空间、争土地资源的情况。据估计,每年全国大约有近780万的人死亡,其中64%实行土葬,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破坏了自然景观、加速了水土流失。’这不但不符合“入土为安”的中国传统文化,违背了注重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天人合一”的观念,而且也与环境保护的现代文明相冲突。并且随着目前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年龄结构的变化使情形愈加紧急,造成了我国人口过密化和老龄化的趋向,这种状况只会加大,造成殡葬用地的严重不足,成为人们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中国殡葬制度的建立与变迁是与中国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和中国整体经济社会的演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中国殡葬制度的建立起源于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行,新中国开始推行殡葬改革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推行、促进、加强殡葬改革的政策。

古代殡葬制度的历史也可以说是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交替变迁的历史。现代殡葬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与传统中国殡葬文化产生了很大的裂痕,建立在传统殡葬文化基础上的殡葬习俗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殡葬制度的现实需要。殡葬制度的改革在于打破旧的不好的殡葬习俗,但新的殡葬文化尚未建立,以传统习俗中的厚葬趋势与现代殡葬制度倡导的薄葬趋势之间的博弈行为最为显著,我国殡葬制度的发展就在这矛盾中演化发展。





所谓人格利益财产是指“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虽然我国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目前关于人格利益财产的研究,无论依照何种研究视角或何种分类方式,墓地均被明确列为人格利益财产。如冷传莉在《人格物双重价值之考量》一文中将墓地界定为与家庭有关的人格财产。易继明在《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一文中,将尸骨和坟墓这一结合物视为源于特定人身体的人格财产。


租赁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以租赁合同为基础,包含两种允诺:承诺依照合同之要求为特定的行为,即墓主有权请求公墓建造者交付墓地使用权,并维持其适用状态;不履行特定行为时,以相应财产(多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弥补因此而造成的不利益,即当公墓建造者不按合同内容向墓主提供墓地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墓地使用权租赁关系说的支持者以民政部为主。民政部颁布的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租用”与“租赁”的概念,其社会事务部副司长李波于20H年接受采访时亦表示,城市公墓墓主的墓地使用权是以租赁的方式通过公墓建造者取得的。该观点认为,城市公墓建造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成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等遗骸安葬设施,墓主按照需要选择不同的安葬形式,与城市公墓建造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缴纳租赁费用,方可将逝者的遗骸安葬于此。

1.“孝文化”的惯性影响。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传统伦理观念便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孝文化,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基础。子女对父母尽孝,不仅表现在父母生前赡养父母,还表现在父母去世后妥当的安排其后事,孝文化在殡葬方面的价值取向是“入土为安”“死要全尸”,今天的土葬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是人们心理认同的直接表现,它是判断一个人孝心孝行的标准,是连接亲情纽带、树立道德准绳的途径。




报丧事宜进行之时,老人儿女还要做的事情是商议将老人的尸体放置何处及灵堂设在何处等问题。一般来说,老人若有自己单独的住房,在去世后,其尸体停放在自己住房的堂屋正中央,正对堂屋的大门。老人生前若是与儿子同住,则停放在儿子的堂屋正中央。将老人放于堂屋正中央,是为了表示老人是一家之主,也是表达了儿女对老人的尊重。在Y村,人去世后尸体需要在家中停放四至七天方可入土,因此若老人在冬天去世,则直接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床上,若在气温较高时去世,则租赁冰棺,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冰棺内。在此期间,要将老人的脸用草纸遮盖起来,即“遮遗容”。大意是为了不让后代看到老人在去世后的样子,是为了给后代留下老人最好的一面,也是为了表示后人对已逝老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