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传统的墓葬方式大都是立体的墓碑型,墓穴大多以台阶式、方阵式排列,虽然公墓建设比较单一,但受到民众的接纳和青睐。随着骨灰安葬方式的进化,有一些公墓新增了骨灰墙与骨灰廊,但只被一些低收入者所青睐。相比墓穴墓碑的安葬形式,骨灰塔、墙、廊等立体墓型还是具有不少显著优势:






随着20世纪以来,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空前发展,然而伴随着物质文明进步而来的是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等严重问题,这就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应运而生的生态设计理论就是要运用生态技术理论结合新科技,新技术材料,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设计理论是运用建筑学、环境工程学、能源工程学、生态工程学等来对环境进行设计的综合性科学理论。生态设计理论提倡尊重自然的设计,以达到在满足人们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尽量不破坏自然环境,以达到保护自然植被,土壤,河流,动物的目的,同时在尊重地域的历史文化性的同时,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城市容量。


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盗墓系列小说,让我们更通俗的发现中国古代人对墓的选址有着极高的要求,正因为中国古人认为,人死后是有灵魂的,所以对“阴宅”的选址,就尤为重要,从近些年考古,我们可以很直观的发现,不论是帝王陵园还是普通百姓的墓葬,或多或少都有着风水理论对其的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殡葬改革的目标和路径也在不断丰富完善。贵州省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贵州省殡葬管理“坚持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要求“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化区和土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在这个“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中,遗体火化是殡葬改革的基础,提高火化率是深化殡葬改革的落脚点,没有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就难以真正推行。

近年来,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对殡葬设施的投入持续加大,但鉴于历史积累的问题,广大农村地区殡葬服务设施供给水平与群众实际需求仍有不小差距。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为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明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此规定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作出了明确限制。《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公益属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在法规层面下达了禁令。

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效果在于能够确保政策目标在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就贵州省现行农村殡葬改革政策而言,其政策目标并非单一化,而是具有多重性、复合性特征,包括进一步规范丧葬活动、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和精神文明建设、减轻群众治丧负担等多个范畴,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基层治理效益等多重效益的整体提升。与之相应,在考察现行农村殡葬改革政策执行困境时,需要对与其多重政策目标相背离的各种表现进行统筹研究,综合考虑政策执行相关方对政策的认知度、依从度和满意度。为此,本文对近年来贵州省农村殡葬改革政策执行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以政策执行涉及的各类群体为访谈对象,在实地调研的同时进行了深度访谈。访谈对象的确定主要基于史密斯模型涉及的四个要素,坚持既覆盖全面、又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殡葬改革政策实施以来,贵州各地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殡葬措施,明确区分政府保障的基本殡葬服务与市场导向的选择性服务,并不断扩大普惠殡葬服务的覆盖范围。首先,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推行。在推行火葬的地区,普遍免除了低保人群、特困人员等经济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费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程度不断提升。如黔南州围绕推行惠民殡葬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在黔南州死亡并在州内殡仪馆火化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贵阳市、遵义市等地所属30余个县(市、区)将惠民殡葬对象延伸拓展至全体居民。

随着殡葬改革政策深入推行,贵州省自上而下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致力于构建符合当代殡葬理念的殡葬服务体系,同时积极推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优化升级,从而显著提高各地群众对节约土地、生态友好等安葬方式的接纳程度。

贵州省始终把移风易俗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设计及推动落实力度。连续数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均对改革农村丧葬习俗及培育文明乡村风尚的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2022年,报告部署开展“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农村过度操办、轻生重葬及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稳步推行殡葬制度改革。2023年,报告要求深入实施上述专项行动,秉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有效利用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机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约束力。2024年,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

G市殡葬管理所作为一个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要想取得发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关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加强,对于殡葬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殡葬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我国殡葬执法人员的业务和综合素质相对落后于殡葬改革的发展需要。

实践中,一般地方殡葬执法是由殡葬管理机构主导,由于殡葬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作为委托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并不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其必须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地方殡葬管理所执法也需要通过上级批准,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而,殡葬执法的主体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G市殡葬管理所,又名G市殡葬行政执法大队。G市殡葬管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必须以上一级的名义进行执法。G市殡葬管理所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当民众对殡葬管理所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以委托者民政部门为被告,而不能起诉殡葬管理所,这一点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殡葬管理所每次执法时都需要给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汇报,造成工作的不便利。经上级批准,一般时间长,流程复杂,不利于殡葬执法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