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对比国外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从德国、韩国、瑞典、美国等国家相关规定来看,由于文化差异、土地权属分类差异等方面不一致,因此在墓地使用权的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将墓地使用权定性为物权是各国共同之处,从物权角度给予墓地使用权保护,其中就有我国可借鉴之处。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每年的死亡人口数量庞大,每年接近1000万,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年死亡人数还会增长。殡葬工作是关系每个家庭的大事,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同时,人们的殡葬活动和行为蕴含着敬祖、尽孝、家和等丰富的伦理观和价值观,与推进移风易俗、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密切相关。

殡葬改革是重大的社会习俗改革,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习俗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与群众需求不相称、与生态文明不相符、与社会进步不相融等问题,函待研究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等巧1名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从“移风易俗、改造国家”的高度,于1956年4月27日带头签名倡导身后实行火葬、不保留遗体、不建坟墓,从此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殡葬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政风民风建设的重要方面予以推动。2013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为新时代殡葬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多年来,各地从葬法与葬礼、管理与服务、监管与执法同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殡葬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律法先行才能于法有据,才能在解决相关纠纷以及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实现政令畅通、纠纷解决、管理畅顺。我国当前关于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部门层级低,各地法律差别大,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导致在现实中矛盾重重。在中央层级中,我国关于公墓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殡葬管理条例》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两部。其余的均为答复、公告、通知。

1、美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型国家。其墓地使用权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墓地役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lrwin法官在日eiligmon v.chombers一案确立了墓地的种类,即公共墓地和私人墓地。在原有土地上有墓地的情形下,该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以墓地役权对抗其他一切财产性权利。这也体现了其充分尊重了死者的权益和生者的利益的特征。墓地的主要功能是埋葬死者,如果有人损害墓地,有权主张物权请求,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也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墓地役权可以继承。在之后的判例发展过程中,在审理Poev.Gaunce案的法官Moore将墓地使用权作了进一步拓展并指出:墓地役权可以流转,但需要保证信息完整,无权利瑕疵。


殡葬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群众对遗体处理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行遗体火化已被广大群众广泛接受。但是,由于旧的丧葬陋习根深蒂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在某些地方依然比较普遍。许多地方的高速和主干公路两侧,自然风景区、水源保护区、村民居住区、城市周围均存在数量不等的非法墓群,不少地方还有二次棺葬现象,随意侵占耕地、林地用作葬墓的情况十分突出。

一是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殡葬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召集有关会议过问重点事项。调整了市殡改领导小组成员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将其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出台了推行生态墓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意见,修订东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全市墓区建设规划。并将生态墓区建设列入市对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把生态墓区建设与生态市建设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等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对村居的指导督促和组织引导。

1、“人”劳苦:侦呐吹手等丧事仪仗队,屡禁不止 通过符合风俗规律和符合乡风文明的相关殡葬仪式表达哀思是传承良好乡风文明是葬礼的基本内涵,但对于丧葬过程中劳民伤财的繁杂仪式,尤其是对于殡葬仪式过度奢华、追求“排场”的现象,应给予限制或取缔。这种使用琐呐、雇丧葬仪仗队的大操大办行为对于丧主来说劳民伤财,对村民来说则会影响正常生活。即使在推行殡葬改革,深化移风易俗的当代社会发展阶段下,村民仍然按照乡土社会原有的丧葬陋习,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究其原因,在于实际丧葬中,农民的一种攀比现象,以厚葬奢祭博孝名。

该文以J市的殡葬风俗为缩影,选取J市5个村庄为代表进行访谈、调研,以管窥豹,分析当下殡葬现状。J市一直沿袭着传统的殡葬方式,丧葬流程有固定的程序。该研究共选取访谈对象21名,访谈对象的选取J市经济、地理状况不同的村庄,访谈对象也包含不同的年龄、文化水平和职业。选取最近两年办过丧事的丧主,多为50~70岁的年龄段,以及跟研究主题相关的村民、村委会成员以及白事理事会成员。在访谈到21人之后,获取的信息开始重复,所以停止访谈。此外,在关键丧主村民的帮助下组织了由1名村委会干部、2名白事理事会成员、2名丧主村民组成的焦点小组访谈。在笔者问题的激发下,组内围绕J市的殡葬改革,以及白事理事会在殡葬改革中的成效、路径等问题展开讨论,以了解J市农村白事理事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访谈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解决方案。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十六字方针中的重要一环,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保障。改善农村丧葬风俗是提高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同时,原先的丧葬风俗与新时代的乡风文明脱轨,烦琐复杂的传统殡葬方式不再适应当前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以及人民渴望美好生活的这一时代方位下,党和国家愈加重视农村殡葬改革问题。

广西区内殡葬服务建设薄弱,难以满足大规模的生态葬使用,甚至是火化普及的需要。基础服务供给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殡葬设施供给总量不足。以国内火化水平较高的辽宁省、浙江省、上海市作为比较,2017年三省市火化率均接近100%,当地服务设施供给十分完备,其中殡葬服务机构辽宁省共有480个、浙江省217个、上海市73个,殡仪馆辽宁省82个浙江省76个、上海市15个。

广西区内面向城乡低收入群众以及需重点扶持的困难对象,实行普惠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截止到我们的调研时间,全区已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县(区、市)共27个,占全区所有县(区、市)总数的24.3%。南宁、贵港、柳州、梧州、北海、金城江区等市、县(区)推出了部分免除群众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暂存等基础性的殡葬服务费用,目前区内实现基础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对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地区仅有防城港、贵港等4个市县。近五年来,全区通过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的公众基本殡葬费用达7800多万元,有效减轻了群众负担。

筹建规划殡葬设施一直是广西推行“节地安葬”政策工作的固有内容。近年来,广西安排新建殡仪馆6个、殡仪服务站4个、公益性公墓8个,扶持一批殡仪馆进行升级改造。截止调研时间,广西全区有31个可投入使用的殡仪馆,3个殡仪服务站与35个公墓,其中在公墓类别下,包括有33个经营性质公墓以及2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可以说基本形成了具备基础功能的,围绕城市、辐射县镇的殡葬服务网络。同时,政府还计划打造一批公园化、现代化、规划化、优质化的“四化”标准殡葬服务机构,改造现存可使用的殡仪设备与公墓设施,以逐步提升全区殡葬服务水平与质量。

在现实中,人们的理性行为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因为他们不仅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寻求社会和其他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其中许多因素是相互依存的。有些老年人年纪大了,对火葬的想法不适应,有些人从经济角度看火葬,将火葬所需要的拉灵车、火化费以及骨灰盒等火葬相关物品的花费加起来,与土葬方式所需花费进行比较,会发现花费要更大,因为如今一个骨灰盒的费用有时会比棺材还贵。

对于殡葬改革实施环节的研究,自然不应忽视对执行效果的评估。应及时进行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法律实施效果的权衡标准并非是单一的。从最抽象的层面讲,它与评价法律作用的标准保持一致,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可能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例如,自然法学派用“正义”和“理性”来评价,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边沁则使用“最大幸福”原则,庞德则主张把“更充分地承认和满足人类的需要、愿望和欲望;更充分和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利益;更充分和更有用地消除浪费,避免在享用生活利益方面发生冲突”作为评价标准。从具体层面来讲,评估法律实施效果主要考虑三个评价维度或角度: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三种循序渐进的对策:首先要对部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确需进行法律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以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爱后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具备法律予以规范的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等到取得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上述对策在处理殡葬制度改革的问题中同样也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