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国后第一个全国性的殡葬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到法制阶段。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实施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1997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进入了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

1.有助于提升我国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化的程度 201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全而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日标,即“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领域进行规制,有助于控制基本殡葬服务的价格和质量,提升对基本殡葬服务及产品的供给能力,增强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色彩,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减轻群众的负担,从而保障民生,满足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死有所葬”的基本权利,让每一个公民都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随着相关政府规制手段的实施,我国的殡葬惠民政策也将逐渐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使基本殡葬服务成为人人都有平等机会享有的公共服务。

殡葬自古以来就是涉及民生的大事,死亡是每一个生命体的必经过程,每一个人都享有“死有所葬”的基本权利,有尊严地走过人生的最后一程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殡葬需求,因此,基本殡葬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一称、垄断等的存在,市场经济的自身运行避免不了失灵的问题。而政府规制被认为是纠正一市场失灵的最有效手段。市场若要有效地运行,就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起作用,最重要的问题是“哪只手长,哪只手短”。协调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增进社会福利。

就当前我国国内殡葬用地的发展形势来看,生态绿色殡葬因其节能、节地、环保的特点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绿色殡葬改革必须正确协调人、殡葬用地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少占土地或不占用土地,丧葬用品多采用可再生、可降解资源,采取多元化生态无污染的墓葬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的浪费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殡葬事业改革工作持续推进,在殡葬管理领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当前福清市殡葬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2013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和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而《殡葬管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实际管理工作中权威性减弱。目前殡葬领域的相关法律仍旧空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绿色殡葬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

民政部门是承担殡葬管理事务主要工作的部门,监管执法范围广,包括了殡葬用品设备管理、殡葬设施建设、殡葬管理服务等,工作事务繁多,但人员配置不足,对日常的殡葬执法任务显得力不从心。为加大殡葬执法力量建设,保障执法效力,需多管齐下,解决当下殡葬执法力量薄弱问题。

对于剑川县殡仪馆后面的那片山,赵老师直言没什么问题。剑川县殡仪馆落成时,工头请过赵老师所在的乐队去表演,并且在表演之后带他们参观了殡仪馆,并给他们进行了详细介绍。


关于殡葬改革的目的,官方一直有明确的说法。剑川县在2018年4月1日发起过清明节文明祭祀号召以及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宣传现场的横幅简单明了说出了殡葬改革的目的:“破除千年丧葬陋习,殡葬改革惠及子孙”“文明祭祀,平安清明”。在活动现场派发的《大理州殡葬改革宣传手册》江、中也有一页提到“绿色殡葬,让生命回归自然。”归根结底,殡葬改革在明面宣传上都旨在让民众了解到,丧葬仪式是应该“文明”的,不可延续“千年丧葬陋习”,应该“惠及子孙”,而在下葬遗体的时候更应该做到环保“绿色”,“让生命回归自然”。

殡葬行业产业链基本包括殡仪馆、民营殡葬经营企业、墓地等环节。廊坊市目前的产业链结构较混乱,分工较不明确,存在较多问题,市场经营也无规可循,总体上来看,不能很好的满足廊坊市人民的殡葬行业需求。


传统的葬礼仪式中大多采用土葬的方式,然而这种方式会导致遗体在分解后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化学污染和生物污染,进而造成对土壤和水体的破坏,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经过近几十年来的殡葬改革实践,每年数万亩的耕地,数百万平方米的木材,以及数百亿的丧葬费用被节省了下来,这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稀缺的压力,保护了生态环境。这正是过去我们之所以要推行殡葬改革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殡葬改革之初,党和国家就定下了火葬取代土葬的殡葬改革方针。火葬后,不再是把遗体埋放在土地里,而是采用将骨灰撒进大海,种到树里,或是埋进小坟墓中,都能避免遗体带来的污染和浪费,是一种新颖又环保的方法。

殡葬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哲学体系(环境意向)和人文伦理体系 (宗教心理意象)相互融合后的凝固物。人类存在的自然生命现象是通过死亡与出生来界定的。如果说,出生意义的不确定性是因为需要通过未来予以昭示,那么死亡的意义则因为既往活动的证明而变得厚重。因此,殡葬活动是一种围绕个体生命死亡而展开的一种具体文化现象,文化内蕴丰富而深刻,体现了人对生命价值的重视与理解。中国传统的殡葬祭祀明显的反映了封建社会“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殡葬观念。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论语.雍也》)将死后世界、侍奉鬼神置于“生”之后再做讨论,并要求以人性情感来对待死亡。“世之为丘垄也,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 (《吕氏春秋》之《安死篇》),中国墓园在那个时候已经出现了雏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继承性决定了殡葬文化的延续性,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决定了殡葬文化的更生与变革。

近年来,全国每年死亡人口约800多万,随着人口基数的增加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死亡率仍会不断上升。为解决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和处理问题,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把“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写进了“总则”的内容。


C1)法规中农村殡葬应有别于城市殡葬。对于我国殡葬的规制以及殡葬管理的实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只是做了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且对于与城市有教大差别的农村没有单独规定,即便有些内容涉及到农村殡葬,也是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模糊。例如《殡葬管理条例》中指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火葬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正因过于原则,殡葬设施的规划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落实,仅有极少数的民政部门曾经提出数量和布局规划,但是落实到政府一级的规划中是少而又少。而殡葬改革的规划如《殡葬管理条例》中提及的火葬具体规划,被理解为火化率指标,在很多地方也多是会议决定、文件规定,很难引起政府和民政以外部门的重视,“二次棺葬”现象就是农村被迫火化而形成的。因此,在完善农村殡葬法律规制时,特别是未来我国《殡葬法》制定,要结合农村现状与殡葬设施完备的城市相区分,对殡葬设施缺乏的农村以单独的条款作特别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规制我国的农村殡葬业,达到理想的殡葬改革效果。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中国同西方国家经济文的差异较大,殡葬制度也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殡葬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法律规制还是方法技术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应当认真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我国殡葬事业,特别是殡葬法律规制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