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殡葬建筑里举行的各种殡葬仪式所包含的传统的民俗风情文化和民俗风情文化活动,反映了当地居民的集体记忆、共同的拜祭方式、吊唁方式。人们通过此种行为方式表达人类对亲人深深的牵挂和思念,因为有了情感的注入,才使得这种祭祀氛围生动且打动人心,形成了当地人针对殡葬仪式的集体记忆。殡葬民俗文化和殡葬民俗活动的存在能够促进人们回忆过去,想起在时间轴上、在建筑空间内发生的具体事件,才能促进人们从过去的历史事件走向未来。在新建的殡葬建筑中由于建筑内部环境的场所体验较差,各功能只是简单串联,未设置节点景观,整个殡葬建筑的纪念性氛围被淡化。殡葬建筑作为承办纪念性活动的地点,内部的空间文化生态氛围的营造是建设的重点,但是人们在努力创造未来的同时,在推展殡葬改革的同时却忽略了对传统殡葬民俗的保留,导致人类对传统殡葬文化记忆的流逝。


前文中我们指出了墓地存在的各种问题:权利主体不明、变动规则单一、使用期限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能对墓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因此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笔者建议主要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我国殡葬改革进程遭遇瓶颈,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制度的缺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墓地使用权的确立提供法律支撑,是科学、有效的解决方式,也是殡葬改革取得实际成效所依赖的路径。从立法的选择上来讲,墓地立法模式有两种路径:第一,单行法路径;第二,整合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路径。

可行性之一:规范资源上的可行性。即现有物权制度中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可为统领、特别上的特别用益物权规则可为借鉴。从现有的规则资源来看,不仅有《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进行统领,同时有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其他特许用益物权的制度作为参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仅有四种用益物权被物权法予以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各自具体的内容。但法律都是有滞后性的,所以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规定并不全面,不能把随着社会变化和时代变迁而新出现的权利全部包括进去。法律承认、确认一些新生的物权是为了顺应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将一些新的物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是为了更好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物权体系,使得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当然除了以上四项最基本的用益物权之外,还有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其他的用益物权被物权法简单的提及。因此结合域外的法律模式,参考我国现有的规则,完全有可能设立科学、可行的墓地使用权模式。

就殡葬活动对民众所造成的经济负担而言,高昂的墓穴价格是其中的最重要的形成因素。针对这一情况,民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减轻群众负担,为重点救助对象提供减免费用的基本殡葬服务,地方政府更是努力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试图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将墓穴产品以低价、甚至免费的方式向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其中主要政策措施代表有上海地区推出的“二万五工程”。从2009年3月起,上海通过实施“二万五工程”,向特定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墓穴,为众多困难人员和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人类的殡葬活动无疑有很多消极因素,该方面有表现在物质层面的消耗(土葬、火葬均是如此),也会出现一定精神层面的人对人的摧残(如传统中国对‘忠、孝’形式的追求所造成的对人性的压抑),该方面必须承认。但就总体而言,人类的殡葬活动具有更多的积极的社会意义。

人类殡葬行为的实质是人类对待死亡事件的程序化过程。由于与人类的死亡直接相关,因此,殡葬历来就具有了灭寂的属性特征。就心理层面而言,这样的一个特征首先具有普遍性,即凡与殡葬有关的人、事、物都具有灭寂的特性;其次,是特殊而迅捷的传染性,即在与殡葬有关的人、事、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后,接触者将感染到灭寂的特性。因为任何形式的灭寂都是人类民众所极力避免的,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丧家在举行殡葬活动中对操办、主持殡葬活动的工作人员、宗教人士抱有极大的尊敬,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却极力与之保持距离,并尽量不与之接触的原因所在。在《叫魂》一文中,人们对待提供亡者超度服务的寺庙僧侣即采取了类似的态度。

纵观建国后的殡葬改革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尽管政府一再加强葬俗的改革,但只佩黑纱、献花圈的追悼会、基本只存在于官方。传统殡葬文化仍然顽强的存在于中国各地,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建国后被定义为“封建迷信”的传统葬俗,如打酸念经、披麻戴孝等,在当代又重新盛行。对于城镇的普通大众,殡仪馆虽然提供了现代化的祭奠场所,但其中进行的祭奠活动仍然难以摆脱传统的殡葬习俗。部分葬俗如祭扫时的烧纸钱等更是衍生出烧纸质汽车、别墅、数码产品等。虽然在今天的传统葬俗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一脉相承的鬼神文化元素,但其中也夹杂许多了现代人的自我演绎。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提出“移风易俗、改造中国”的号召,一方面取缔打击封建会道门,改造端公、神汉、巫婆、阴阳等封建迷信者,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文化体系扫清障碍。另一方面,破除几千年来的陈规旧俗,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1956年4月27日,151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倡议实行火葬》上签名,倡议身后实行火葬,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倡议实行火葬》指明了我国以火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方向,拉开了我国殡葬改革的帷幕,对新中国改革殡葬旧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殡葬文化和型制十分复杂,如墓地朝向就有朝南、南偏西、西,多种。葬式也有多种,一次葬、二次葬、合葬……还有丧服制度、丧礼安排,也极为复杂,有正寝仪式、招魂仪式、报丧仪式、入硷仪式、治丧仪式、出丧仪式、终丧仪式等。还有哭声的规定,亲友间还有悼词、奠文、挽歌、挽词的规定,十分繁复。这种求亡者安抵另一安息世界,抚慰生者悲伤的文化延绵几千年不绝,尽管各地有所差异,但其内涵却是一致的。


近二十年来,重庆市殡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1986年5月重庆市政府实施《重庆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月市政府第14号令实施《重庆市城镇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市政府第40号令实施《重庆市城镇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直辖后,1998年9月市人大实施《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22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的通知》,2005年8月市政府又发出了《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区县人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也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办法、政府通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推进重庆殡葬改革、强化殡葬事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使重庆殡葬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在规范丧葬行为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先进文明的殡葬理念,解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江油市政府于2021年才开始新建农村公益性墓地,据江油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指出,推进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至少完成2个乡镇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通过调研问卷的数据,从殡葬管理的法律主体、法律管理依据、法律管理流程等,可以得知当地农村的殡葬事项几乎处于“村民自治”,村委会的作用就仅是确认死者有没有被火化,其余的一概不理。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得当合法,需要看当地的殡葬法规的规定。

c1>殡葬用地占用面积违规超标 在调研对象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比达到24.16%,表明该镇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在农村里面,一般70岁以上的老人,都会提前拿出钱来修建自己的墓地,更有在城市里生活,但户口在农村的老人,愿花上好几万的钱来为自己留有一个安身之地,这说明农村潜在的待死亡人口多,对农村殡葬用地的需求高。同时,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文件来限制农村墓地的用地标准,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单人墓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在调研数据中,四个村的平均每座坟墓占地约为2.975厘地,即二19.83平方米,可见一座坟墓的占地之大远远超过标准要求。一户农家最少人口为3人(以户口本为主),即每人拥有0.313亩地二31.3厘地。经过计算,每人的土地将有十分之一的面积用作坟地,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每年的死亡人口是上升的,几代过后,殡葬用地与土地资源的矛盾会爆发,若不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那农村的青山绿水将遍布座座坟墓,活人与死人争地也会愈演愈烈。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殡葬事业单位3549个,殡葬从业人员7. 1万人,其中殡葬管理处(所)805个、殡仪馆1635个、经营性公墓1009个。全国殡仪馆数量已由“十五”末的1594家增加到目前的1729家,经营性公墓由1009家增加到1266家,基本建设投资由2005年不足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3. 6亿元殡葬服务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即实现了由单一服务向多层次服务的转变、由垄断经营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为满足人们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各地加大了殡葬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