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结果中可以得知,墓地使用权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用益物权都不能全部将其归为其任何一个类别中。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虽然或多或少的带有一点租赁关系的“外衣”,在理论界大部分的学者们认为其实质内容上并不是《合同法>;能够将其完全调整的。所以,有的学者建议,我们能不能对比一下合同中的无名合同形式,将墓地使用权也当成是一种无名物权。我国合同法中确实规定了无名合同,但我国《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我国物权法定,并没有无名的物权,《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差异也许就在这里。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要想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话,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历经多层的程序。首先,要由准备建立墓地的主体,向我国法律规定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国家规定,经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取得使用权的同时拿到土地使用权证书,再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整个过程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建墓主体才算是取得了经营墓地的权利,这样才可以将自己修建的墓地再次“转让”给城市居民。

我国现在的理论界上对墓地使用权究竟是哪一种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是怎样的性质而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一种学说就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特许用益物权”。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了仅仅有四种用益物权,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笔者前往天津市第一、第二、第三殡仪馆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向部分工作人员了解殡仪馆的运营和服务情况,同时走访了周边居民区的普通民众,了解民众诉求,发现现有的殡葬服务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追求越来越强烈,同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观念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思想基石。因此,传统的丧葬礼仪和当代的环境保护如何权衡取舍已经成为社会文化讨论的重要议题,正确区分封建迷信活动和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界线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以及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现阶段,许多殡仪馆领导者或者管理者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殡葬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或者认为档案管理信息化是一种管理手段,只需要引进先进的设备即可,导致殡葬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事实上,殡葬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革新档案管理理念,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保证人力资源、资金、组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才能够保证殡葬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因此,殡仪馆的领导层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充分的认识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自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的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质量与效率。

物权说理论从物权角度分析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并肯定墓地使用权是一项物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等特征,物权说理论与债权说理论相比较而言,其更有利于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让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更加稳定,其优势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物权说理论认为墓地使用权始终属于物权,是一项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在其分类的问题上也是莫衷一是。 (一)特许物权说 该理论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权利的期限等多个方面进行实质性分析,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即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属于特许物权,理由是该权利的产生消灭很大程度取决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令,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但是在墓地后续的管理、使用期限等多个方面又表现出满满的物权特性,也正是这些特殊性质使经营者墓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具有巨大差异。其实特许物权理论的解释存在误解,特许物权在中国物权体系中没有清晰的地位,就其自身存在诸多争议。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说法,特许物权是相对于典型物权而言的,通常是对土地之外的资源或权利的统称,譬如矿业、取水、渔业等地上权利。巾特许物权本质上可以归类于用益物权,而墓地使用权与特许物权两者的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许物权的取得基础是行政机关审核之后做出的行政许可,公权力介入明显。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基础是经营者与购墓者之间墓地购买合同,完全是私权行为。因此特许物权的说法很难自圆其说。

自古以来中国丧葬理念就是确保死者能够长久安息不被打扰,亲友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场所传达哀思,某种意义上墓地使用权本身就包含长期固定使用的内涵。但是债权的存在是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这与经营性墓地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导致墓地使用权处于一个极其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是遭受来自墓地经营者及第三人的侵害。

近年来,墓园建设一直快马加鞭,大量占用耕地、草地、山坡、另一方面,由于火葬业的暴利,豪华墓园、塔陵、骨灰堂耗资巨大,修建之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农村,尽管在国家政策要求和乡镇干部督促下,一部分家庭将亲人遗体火化,然而事后再次土葬却无人过问。这种情况在农村很普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给国家造成了双重污染与资源浪费,给农民也增加了负担。


土葬还要占用耕地,按每座坟墓平均占地10㎡计算,尤其是现代人用水泥材料修筑的坟墓,包括水泥材质的坟头和墓穴,它们非常坚固、很难风化,那么我国每年有4051公顷土地被坟墓占去。长此以往,几千、几万年后,死人坟墓满山遍野。子孙后代看到这种现象,不知会有何感想,对我们又会做何评价。

殡葬服务中心的火化车间通过外部的桥到达火化车间的外部广场,通过入口檐廊进入火花车间等待大厅,往大厅两边各自行走是各个分块的火化间和告别室,整个空间是通过巨大的等待大厅经过一条狭长的长廊到达告别室。告别厅是生的终点,火化间是死的起点,等待室的空间与传统建筑空间相比与办公室大小一般大小,内部空间布置简单高雅。而火花车间的整个长廊是弧线墙体,曲线墙体包围着整个长廊这个公共空间,等待大厅和弧线墙体运用了当地的大理石,其类型丰富、反光的性质使得整个空间较为多彩,大理石墙面反射出外部环境的绿色植物倒影,使得整个火化车间在肃静的空间氛围中带了一丝生气和灵动。整个告别室、火化间、焚烧炉在一个空间序列中,人们能够在告别室通过火化间看见焚烧炉,整个空间序列的入口都是沿墙壁排成一列的门,描绘着物质、精神、追悼死亡的有意识过程的空间和光,因此既特别又有价值。


“中国人对死亡总是秘而不宣,不能正确地理解死亡,对死亡的恐惧和对相干的殡葬服务设产生无法解释的恐惧,使整个殡葬建筑在所在地区产生了‘负魅场效应。也就是说,会对周边的土地和建筑设施造成强烈的负面影响,并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据调查,殡葬设施周围几乎没有足够规模的商业设施或娱乐设施,而且殡葬设施周边贩卖的多是殡葬用品,例如花圈、纸钱、棺材等。针对一些不提供住宿的殡仪馆周边还有私人开设的宾馆为悼念者提供住宿,这些小型散落的殡葬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大中型的殡葬设施相比影响更甚。

其一,近代的上海是一个商业气息浓厚的城市,传统的宗法社会在这里被打破,“到20世纪初,上海已经成为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城市,而且移民人数远远多于本地居民。大量的移民首先打破了中国以宗法制为基础,宗族世代集中居住的居住形式,邻里之间已不再是传统居住形式中的亲属、亲戚关系”。红白喜事的礼仪是农耕社会的产物,一场丧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都需要宗族势力为其背景,在一个失去宗族力量的异地城市则很难实现。

上海开埠后引人西方物质文明,随之而来的西方文化也影响了市民的价值观念。“当时一般人认为,西方的社会生活是依据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完美、理想的社会生活模式,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则充满着陈规恶俗,不符合时代潮流,非改革不可。以致在民初很快形成了一种谁接受西方的社会生活习俗,谁就是文明、开化,属于新派人物,否则,就是保守、顽固的风气。”显然,这种观点走向了极端。不过,西方殡仪馆的开办,适应了市民中的富裕阶层对奢华葬礼的追求。殡仪馆所能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现代灵车的使用、对亡者面容的装扮、甚至可以注射消毒等等,都是传统丧葬仪式所不具备的,某种程度上也能给人以少许精神上的慰藉。



骨灰安放设施主要包括面向农村为当地村民服务的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和面向城镇居民实行有偿服务的骨灰公墓。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搞好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