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许多民族的丧葬仪式一样,融水滚贝侗族的土葬,其核心就是祈求灵魂不灭和生命的永恒。从宗教信仰而言,祖先崇拜贯穿着葬仪的全过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丧仪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送祖归宗仪式一超渡(即送魂)、唱开路歌。


丧葬仪式与丧葬风俗的产生、发展,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经济、生产力水平、自然地理环境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侗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耕民族。"GAEML, JAEML"(侗族自称)的意思是两山之间的谷地或溪河两岸较为平坦的小盆地,即俗称的炯或桐。在这些恫里,居住着世世代代依赖水田耕作生存的侗族。既然生前离不开土地,那么死亡后,再重归于土,在侗族人看来是很自然的事。但这并不是决定他们选择土葬的唯一理由。著名人类学家、英国的弗雷泽认为:“在各种形式的自然宗教中,几乎没有一种形象象永生信仰与死者崇拜这样在人类生活中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何谓死者崇拜,何谓永生信仰?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原始人极为畏俱死亡,不愿意面对和承认死亡是生命的终结,由此而生发出灵魂不灭的观念。

平坟工作是困扰朝阳区城乡结合部殡葬管理的难点问题。朝阳区在高碑店地区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将“以树代墓“与绿化美化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摸索出一条解决乱埋乱葬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朝阳区在清明期间群众扫墓接待工作中突出强调安全是第一位的,将防火、交通、停车、防止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作为清明群众扫墓接待工作的重点。清明高峰前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流程图。根据区里制定的方案及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细化各部门工作方案并制定了分预案。

殡葬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群众对遗体处理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行遗体火化已被广大群众广泛接受。但是,由于旧的丧葬陋习根深蒂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在某些地方依然比较普遍。许多地方的高速和主干公路两侧,自然风景区、水源保护区、村民居住区、城市周围均存在数量不等的非法墓群,不少地方还有二次棺葬现象,随意侵占耕地、林地用作葬墓的情况十分突出。


城市公墓的生态是由园区内的景观组成的,城市公墓景观建设要注重增强景观微生态的自我平衡能力,形成结构与功能相统一的良性生态系统,在构建宜人的殡葬环境的同时,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休闲、观赏功能的绿色生态环境。

绿色公墓环境景观建设应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出发,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充分尊重公墓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进行生态设计,体现公墓风格的适合性和环境的融合性,创造优美宜人的自然生态景观空间,充分发挥公墓的综合效益。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


“坟墓役权”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十分恰当的学理概念,而仅仅是美、韩等国法院判决明确的一个司法用语。有资料记载,美国法院曾在一个案件判决中指出:土地所有者一旦拨出一小块地作为私人墓地,且已经被用于埋葬死者,那么该块土地就不能以妨碍此一特定用途的方式转让或遗赠他人。所有权人以及合法取得该块土地所有权的受让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必须允许坟主的后人在合理的时间、以合理的方式,为了修葺美化和保护坟墓的目的进行访问,以及从周边土地自由进出。韩国司法判决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一般认为,坟墓役权所保护的核心利益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生者的人格利益或财产利益。

从社会学角度看,祖先崇拜是中国社会的最大宗教,虽然这种宗教与教义学意义上的宗教概念并不吻合。基于对祖先崇拜的尊重,民间社会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村落自发形成了诸多处理殡葬用地纠纷的习惯法则。这些习惯法则通常记载于村规民约或族谱、碑刻之中,在本村或本族起着调处纠纷的重要作用。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全国乡村人口数量有57661万人,乡村社会的稳定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在大力推动城镇化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其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在农村,私人坟墓的安定关乎民心。而私人侵害农村违建坟墓纠纷牵涉因素众多,其中不仅有民风民俗、乡村习惯,还有政策法规等现实,更涉及坟墓权利人、侵害人、村集体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多边主体,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激化矛盾。

殡葬改革在农村地区的推动,最常见措施就是迁移违建坟墓,这看似与笔者主张的违建坟墓上的民事权益的救济存在结果上的冲突,但若从深层剖析,公私法的差异对待反而体现出两种制度逻辑的良性共振。瑞士典籍中有“牛马拉车的故事,表面看来二者在体型、力量、速度方面的差异很大,却能一起让车驶得又稳又快,正是恰好利用了牛的稳健马的冲劲。从某些层面上看,公私法之于社会治理正如共同拉车的牛与马一样,二者的相互支持和共同作用才是整个规范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以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为目的,以填补法律漏洞和限制私法自治为主要任务。立法者在立法时并不能预见到所有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道德的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若想实现实质正义,完全依据法律统一规定很难做到,必须立足于个案的不同实际予以个别衡量,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此时便体现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

牡丹江市将文明祭祀工作列为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年终评比挂钩,形成了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首先,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运输环节由公安交警、民政部门负责管控,组织力量在城区收费站口进行布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冥纸冥币的车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冥纸冥币企业和商家依法进行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路边经营者进行监管。

改革旧俗必须从改变观念开始。牡丹江市充分调动、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首先,成立了文明祭祀专项行动报道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传统祭祀节日前,电视、报纸、广播、新媒体的精品栏目连续一个月不间断进行高密度宣传。

2017年,牡丹江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牡丹江市高度重视并将其列人2018年全市深改重点任务之一,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46个部门为成员的殡葬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随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带领民政、法院、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深人所属10个县区调研,并分两组赴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温州、武汉等地考察学习,3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意见和建议。

所谓墓地,是指建造坟墓所依附的土地,主要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及坟墓周围与之紧密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团。在我国早期,“坟”和“墓”分属于不同的殡葬形式,落地为平即为“坟”,即主要是将逝者尸体、遗骸等埋于土地之下,在地表之上不留土堆(坟头),土地仍可进行耕种,不影响农业生产,“坟”是适用于农村的殡葬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墓”,所谓“墓”,其由地下墓穴及地表墓碑等组成,属于现代建筑学意义上的构筑物,主要适合于城镇殡葬。随着社会及农耕经济的发展,传统殡葬方式集风水迷信、伦理道德、孝道文化于一体,形成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的墓地形态。在农村,以注重逝者尊严为基础,增加了棺木等基本保护设施,并预留坟头作为墓地辨认标识;在城镇,一方面缩小了墓穴占地面积,另一方面在地面用水泥沙石等修建了可固化保存的墓碑等附属设施。在“坟”和“墓”区别进一步趋同际遇下,人们的观念发生转变,逐渐将“坟”和“墓”合并,统称为坟墓(即墓地),由此形成现今学界所称的墓地并将其置于法制保护视域之下,赋予墓地使用权主体权利,即墓地使用权。

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是主体人身的物质要素的转化形式,留存了主体的某些人格性特征,是死者亲朋好友追思回忆的物质载体,某些死者生前曾为社会、国家甚至人类做出了贡献,其更为后人所悼念的物质载体,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上寄托了死者后人的怀念之情。墓地作为死者的安息之所,在人们的情感上己经与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混为一体,导致墓地与人格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墓地的侵害会导致对生者精神上的极大损害,这使墓地成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霉死者遗骸的存在是长期或永久的,墓地作为墓祭的场所和祖先遗骸的归属地应具备长期的稳定性,这使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应长于一般的用益物权,且应建立自动续期的制度,以实现墓地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