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渡阶段又称边缘阶段或阂限阶段,在新林村是指亡者咽气后,灵魂脱离肉体被生者世界排除出去,这时亡者处于一种模棱两可,既不属于过去也不属于未来的地位属性,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这一状态下,生者一方面极度悲伤,对亡者离去的爱与不舍,希望亡者安息,但又惧怕亡者以任何形式回归,招致灾祸。因此,孝子和亡者的其他亲属在这一阶段主要对亡者进行一系列复杂多样的帮助性仪式,让亡者安全地通过这不稳定的状态,顺利从此世过渡到彼世,同时让生者有个缓冲期,逐渐接受亲人永久分离的事实。

在中国的丧葬史上始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丧葬观,一种是厚葬观,另一种是薄葬观。学界多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专门探讨北朝时期厚薄葬现象的论著较少。王波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薄葬习俗及其原因分析》一文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薄葬是对“厚葬为孝”观念的变革。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世积乱离,民生痛苦,生灵涂炭。生命无常的残醋现实在所有社会成员脆弱的心灵上都烙上了深深的印记。加之这一时期佛教、道教的快速传播,使人们的生死观发生了大的变化,进而对当时的丧葬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陈群在《魏晋南北朝的生死观》一文中,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儒、玄、道、佛多元文化相互渗透和影响,导致人们生死观与秦汉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对薄葬之风盛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少数民族优秀丧葬习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与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丧葬习俗,对殡葬文化发展和当代人们生活具有深远意义。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移风易俗渐成风尚的背景下,如何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丧葬习俗?笔者结合多地走访调研,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无论生命教育思想、还是临终关怀理论与殡葬文化理论发展,都是郑晓江生死哲学思想的应用。郑晓江对于它们进行发展,无一不是为了向世人传播一种正确的生死观,为更有追求的生和更有品质的死做的准备。

郑晓江将生命分为“生物性生命”、“血缘性生命和人际性社会生命”、“精神性生命”三种。第一种可以称为“自然生命”,后两种称为“人文生命”。郑晓江希望人们能够在有限的自然生命时间内尽可能地延续人文生命,让生命的精神价值能够永恒。这一思想与西方许多现代哲学家的死亡哲学思想相类似。

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卷六)在对季路所问的鬼神和生死两个问题中,孔子的答复都是反问句,这个回答看起来没有答复,但其实己经答复了,在这里孔子没有直接谈死,他是从生的角度探讨死的问题,在孔子看来生与死,包括鬼神之事都是重要的事情,而现实的人生是最重要的,孔子认为,人应当先做好自己本分的事情、尽自己的责任,如果连这个都没做好,何谈生命的终结以及死后冥冥中的鬼神之事?因此,孔子的言外之意就是让弟子要重视现实生活与生命,把握当前,勇于奉献,实现自己的价值,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进而了解与把握死的内涵。


乐陵历史悠久,据(清)郝献明修,胡岳立纂()l匝治)《乐陵县志》载:“乐邑,秦属厌次,西汉始置乐陵。东汉建安二十五年(220)置乐陵郡,县属之。魏晋南北朝皆循之。隋开皇初属渤海郡,唐武德后改属棣州,再属沧州。宋金元皆同。明洪武初改隶乐安州,后属济南州武定州。清雍正二年(1742)改属武定直隶州,十二年升为武定府,民国初归山东省济南道。今为山东省德州市辖之乐陵市。”1988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乐陵县,设立乐陵市(省辖县级市),由德州地区代管。1995年2月17日,由德州市代管。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用行政权力管住市场准入,在一个市场只允许1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况。行政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体制现象,是一种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并通过行政特权加以实现的垄断形式,因而是一种特权垄断。

1、殡仪服务产品分类:殡仪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产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精神产品。主要包括(礼厅、花圈的)租赁服务、(丧葬用品、鲜花的)销售服务、(为遗体防腐、整容、化妆、火化的)遗体处理服务。服务产品可以分为五个层面,即核心利益、基本产品、期望产品、延伸产品和潜在产品。提供给顾客的核心利益是殡仪活动;基本产品包括殡仪服务过程中必备的各种设施和用品;期望产品是制能够满足客户某些心理需求及期望的要素,如整洁的环境、优质的用品、周到的服务;延伸产品是在期望产品基础上的升华,如奉送免费服务,开辟特色服务;潜在服务是指超越客户期望之外的产品,即由客户满意到客户愉悦的飞跃。

人们在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物品不外乎两种: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而分离出来,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同时兼有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部分特征的一种物品状态。因此,要了解准公共物品的内涵首先必须分析物品的两种原初状态: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就是具有完全的竞争性、排他性和可分性,即它只能为其拥有者所独有,也能够制止潜在的消费者得到它,还能够区分为不同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来出售和消费的一类物品。

1、对传统生死观的再认识 一方面,中国人强调生,重人生,重人事,高度关注现存生命。另一方面,中国人又看重死。重死不是表现为对死亡这一哲学命题的重视与探究,也并非表现为对待生命与死亡的超越,而是重丧事,将丧葬仪礼作为由此界向彼界过渡,力图模糊生命与死亡的界限,在模糊不清的混沌感中寻求生命的延续,寻求解脱死亡痛苦的方法。这种强调生,想长寿长生,甚至永生永恒的务实态度,并非是对死的超越,而是对死的回避。传统的生死观回避了严酷的人生终局,出于对死亡的恐惧,避言死亡,忌讳言死,逃避对死的确认;愚昧地拒绝死亡,采取麻痹自己、消极逃避的态度。

“灵魂不灭、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重要命题,也是儒道两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回答。它虽由汉代董仲舒完整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但它最初孕育于《周易》及儒家的生态思想并在老子、庄子的道家思想中得到发展完善。“天人合一”在《周易》中是以“与天地合其德”的理想来表达的。老子与庄子都非常强调作为自我循环的自然系统在动态过程中的协调、稳定与和谐,主张把自然界的这种天然状况作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模式。他们反复强调天道自然无为,人道应遵从天道,顺应自然,实践无为,才“无为而无所不为”。在这样的基础上,风水术继承了上述天、地、人各大系统自我循环、协调稳定的自然哲学思想。风水思想追求人、自然及社会的和谐统一,并认为和谐是达到幸运和富裕的康庄之路。


在认识到此类纠纷产生的本质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纠纷的双方主体即土地承包人和祖坟后代亲属之间的相关权益作出一个明确的划分。因我国的国情是绝大多数的祖坟位于他人所承包的土地上,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和祖坟后代亲属各自权利的明确其本身就是一个双方受益的过程。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物权保护的道路有了长足的发展。然其对于广大地区客观存在的祖坟及其后代亲属相关权益规定的缺失不能说不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在明确为何缺失了对祖坟的规定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之前,需要对民法上的物及祖坟的性质作出分析。此问题的解决首先依赖于对祖坟内先人的遗体的定性,对此国内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