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丧事宜进行之时,老人儿女还要做的事情是商议将老人的尸体放置何处及灵堂设在何处等问题。一般来说,老人若有自己单独的住房,在去世后,其尸体停放在自己住房的堂屋正中央,正对堂屋的大门。老人生前若是与儿子同住,则停放在儿子的堂屋正中央。将老人放于堂屋正中央,是为了表示老人是一家之主,也是表达了儿女对老人的尊重。在Y村,人去世后尸体需要在家中停放四至七天方可入土,因此若老人在冬天去世,则直接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床上,若在气温较高时去世,则租赁冰棺,将老人的尸体放于冰棺内。在此期间,要将老人的脸用草纸遮盖起来,即“遮遗容”。大意是为了不让后代看到老人在去世后的样子,是为了给后代留下老人最好的一面,也是为了表示后人对已逝老人的尊重。

在Y村老人去世后,其儿子要召集本家族人员商议丧礼事宜,一般情况下本家族每家每户的夫妻两人都要到场帮忙料理。所请的家族人员任务明确,各司其职。老人去世后,其儿女首要之事便是“报丧”,报丧是指在老人去世后,由报丧人将老人逝去的消息告知亲朋好友。报丧人到报丧对象家中后,需行磕头礼,并告知亲戚家中老人去世的消息。一般情况下由逝去老人的儿子或孙子,到亲戚朋友家当面告知,若亲戚朋友外出,也可打电话告知。报丧人需要将老人去世的消息通知给去世老人的女儿、去世老人的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儿媳的父母家以及生前好友。报丧人到报丧对象家中后,需行磕头礼,并告知亲戚家中老人去世的消息。还需将老人去世的时间,举办丧礼的时间和地点,宾客的随礼形式和主人家“齐客”时间告知于亲朋好友。

南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面积150平方公里,人口1130万。南阳历史悠久,山川秀丽,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拥有众多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人文景观和引人入胜的自然景观。南阳交通便利,有311、312、207、209等4条国道和14条省道;南阳机场为河南省第二大民用飞机场,现开通有北京、上海、杭州、郑州、广州、深圳、成都、海口和桂林等多条航线。

一般而言,习俗系指长期逐渐形成的,为社会所接受并实践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我国是一个古老的文明古国,民间的习俗林林总总、丰富有趣,习俗之于社会人,恰如水之于鱼。习俗普遍存在于生活中,并塑造人们的认知和信念,影响个体的动机与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习俗都有机会进入法律领域,只有那些调整社会重要事务的习俗会与制定法存在调整范围的重合。这类习俗被认为是人们必须完成的某些具体义务和责任,通常涉及婚姻和赡养抚养的责任、遗产继承方式、订立和履行协议的要求、丧葬祭祀等事项。



(1)英国的殡葬历史及公墓特点 英国也是比较早倡导火葬的西方国家之一,并提倡多种处理骨灰的方式,不保留骨灰。在英国,人们称墓地为宁静的历史,人们通过墓志铭了解着英国人过去的历史与故事。在英国据资料查询,目前大概有2000万个墓园,其中800万个坐落在英格兰地区,因为宗教信仰的缘故,英国的墓园大多规划在离生活区域不远的地方,甚至在街心花园里都可以发现很多墓碑,英国的设计师常常将公园或墓地设置在中间,然后将住宅按照环形来规划,这样地段的房屋,往往会比其他地段的售价要高。对于英国人来说,去墓地看望亲人并没有特定的时间,不论在什么时候,在墓地都可以看见人们的身影。英国的墓志铭文化也是比较有特点的,英国人喜欢通过墓志铭来研究,反思历史。

1、墓园用地与公园、植物园相兼容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死亡讳莫如深,在此之前墓园用地很少与其他用地兼容。随着人口的增长,墓园与城市环境的矛盾逐渐凸显,墓园用地的兼容正在得到推广,这要求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墓园经营制度的改革。

(一)物质条件是影响职业感受的基本因素 在访谈中了解到,目前县级以上殡葬行业单位提供的工资、奖金、住房、保险等条件,一般能满足大多数刚入职青年薪酬福利方面的需求。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在殡葬行业的支持,单位硬件设施往往较好。当然,物质条件高低和地域经济发展高低紧密相关,就职在大中型城市的殡葬青年比中小型城市的就职青年物质条件优越感高。总体上,在这一行业就职的青年对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较为满意,从而使他们的关注重心转移到职业发展、职业价值、社会声誉等其他方面。但当问及,如果物质条件不如其他行业,是否会继续留在殡葬行业工作时,很多青年的答复是需要考虑,有机会也会选择转行。因此,殡葬行业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是影响殡葬业青年从业意愿和职业感受的基本因素。在保持现有物质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无疑会增强殡葬业对从业青年的吸引力。

在各个领域的行业中,都存在一个非政府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一一行业协会。协会往往通过行为规范对特定领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约束,以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资格审查、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着政府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现行的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中,缺失了殡葬协会的有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有鉴于此,在今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准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对规范殡葬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也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殡葬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业资格,是指对某些社会责任较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控制,只有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之后,方能从事该行业的制度。执业资格通常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的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业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是对农村殡葬习俗背后伦理意涵的解析。王计生在《事死如生:殡葬伦理与中国文化》一书,介绍了儒家慎终追远的殡葬伦理观,尊卑有序的宗法观和殡葬礼仪。于秀丽指出中国厚葬久丧的传统来自灵魂不灭的宗教观、祭祀先祖以荫庇子孙等文化信仰。郭佩则对于农村火葬的推行进行了伦理辩护:火葬所体现的乃是代际公平的伦理要求,农村殡葬改革要从此获取正当性依据。

1、修改《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火葬与土葬的地区划分,具体规定火葬自愿,即”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可以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可以土葬。火葬后骨灰或土葬应当采取树葬或草葬方式进行深埋,不留坟头。”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在购买住宅时就完整的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且一并享有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城市公墓买卖中,购墓人是否也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从经营者手中一并购得墓穴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呢?对此,能够左右合同效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具体的合同行为中,交易双方往往忽略这一重要的权属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购墓人,其隐性的权益也会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在低位阶的法律之中,往往会存在规定上的冲突,学者们的学理解释又没有实际的效力,并且常常会产生观点上的分歧。

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首先是一种民事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有大致上平等的地位。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经营性城市公墓,我们肯定了它具有营利的属性,但是无论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公墓行业应有的属性来讲,经营性城市公墓都不应该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然而实践当中,因为前文所述之原因,已经使得合同中应有的平等性被突破,城市公墓经营者们在确定公墓使用费用和价格上的悠意就是表现之一。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拟定中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经营者依靠自己在合同签订时具有的垄断与签订合同紧急性上的优势地位,用格式条款制造的种种不平等。以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的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是由占有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所订立;第二,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之目的是反复使用,应对具有不特定性的合同相对人;第三,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没有跟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商议,并强加于对方。因为格式条款的这种对合同平等性的破坏,《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格式条款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还是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