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少数民族以外,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火葬,以便节约殡葬用地。《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如何实现“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呢,依据此条例的规定,在火葬区应当设置骨灰堂,在土葬区应建设公墓,以此来为后代亲属纪念先人提供一个场所,此一措施的初衷甚好,对后代亲属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维护,然于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

陵园最早是我国对传统帝陵的称谓。陵,本义为大土山。《尧曲》曰:“荡荡怀山襄陵”。此处的陵即大山的意思。《诗经、十月之交》中更明确指出“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后来帝王墓被称为陵,这是后起之义。《吕氏春秋、节丧》言古人之葬云:“葬浅则狐狸掘之,深则及于水泉。故凡葬必于高陵之上,以避狐狸之患、水泉之湿”。“陵”字成为称呼历代帝王坟墓的专用词。跟帝王有关死丧事情大都与陵联系起来。比如,君主去世在我国古代也被称为“山陵崩”,帝王墓也称“陵园”。《史记、赵世家》记载赵肃侯十五年“起寿陵”,这是君王坟墓称陵的最早纪载。而1926年建成的中山陵成为我国千年帝陵的终结。据辞海注释陵园“现泛指以陵墓为主的园林”。

公墓,《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共坟地(区别于一姓一家的坟地)”。公墓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或国家组织和机构兴办的墓地。采取这种形式来代替族墓,一是为了节省用地,规范殡葬用地,二是传统族墓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要求,需要新的形式来代替。现代公墓与传统的宗族墓地不同,不以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地区或以宗教信仰为单位的集体性墓葬地。如著名的维也纳圣麦斯公墓,它分为三个区:犹太教区、基督教区和伊斯兰区。在我国各地也兴建了大量人民公墓,如北京福田公墓、上海龙华公墓等等。


礼是我国特有的文化现象,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世代相承的主要形态,是历代圣君贤臣都将礼作为安邦定国、励精图治的主要手段,各个朝代通过礼仪定式与礼制规范塑造人们的行为与思想,家族讲究宗法礼制,君臣讲究跪拜礼。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行为准则,《孝经》指出“孝”是上天所定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礼与孝是中国人一切行为的准绳。



殡葬服务业改革的核心,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殡葬服务的提供中来,用于改造传统的殡葬服务供给模式。主要做法是:加入特许经营内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市场主体和市场力量来执行某些殡葬服务项目,参与建设经营,并利用市场竞争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实现殡葬服务的“准市场化”。那么,根据国内殡葬业职能的定位,构建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国内殡葬服务业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各地区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民族习俗、城市发展等情况,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重点完善殡仪馆、治丧场所、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切实提高殡葬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旗市区、乡镇苏木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火葬区每个旗市区建有一所配备环保节能型火化设备的殡仪馆、一所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苏木建有一所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实行火葬或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1.透明原则,即明确公布市场准入条件。殡葬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准入条件公开、透明。根据现在要求的政府政务公开,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内显著位置公布办事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做好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便于民众。

在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始终都未出现“新型的殡葬模式”或者是新型的殡葬理念,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新型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是应该值得考虑,否则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多,以后人们对于墓地的需求会只增不少,那么如何提倡人们改变丧葬习俗,改变丧葬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殡葬管理条例》中,始终没能见到有关“殡葬价格”控制的条文。时至今日,百姓对该条例最为困惑、意见最为集中的就是殡葬行业的价格失控。现实操作中,“殡”部分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控制,问题还不显著,但“葬”的部分价格却畸高,“死不起”和“炒卖墓穴”已成为老百姓的垢病,殡葬行业的暴利已是公开的秘密。一位朋友家居北京,其祖母和婆婆去年相继去世,夫妇俩给两位老人办理丧事、购买墓地花费了将近5万元,朋友调侃:“这笔钱都能买一辆微型轿车了,现在继‘房奴’、‘车奴’之后,出了个新词叫‘墓奴’,我们就身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