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仪,是人类社会为了维系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而所需要共同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中国的礼仪最早萌芽于原始社会,据考古所证,距今1. 8万年前周口店山顶洞人就在他们去世的族人旁撒放赤铁矿粉,这就是最早的具有原始宗教性质的“葬礼”。在以后的里发展中人们逐渐对礼仪有了规范,古代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维持社会秩序,对礼仪加以分类,如《周礼》中的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丧葬礼包括于凶礼之内并有了明确的界定,“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礼仪》中也有“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礼仪的介绍。

六朝时期,佛道盛行,这两种宗教都对丧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丧葬受到了佛教的影响,表现在,通过造像为死者追崇冥福的情况比较突出。如《释法海造像记》:“天监三年甲申,三月三日,比丘释法海奉为亡母、亡姊造无量寿石像。愿亡者乘此福,去离危苦,上升天堂。”《法悦等一千人造像记》:“大斋主王韶1}、千像主王口陷兄弟,为亡父王天赐、亡母口法永恒,值佛声法,口口从心,一时成佛。”甚至还有造佛像置于墓地的,《孙辽浮图铭记》:“有子显就、灵凤、子冲口,追述亡考精诚之功,敬造浮图一堰,置于墓所。”




满洲早期蓄奴制发达,同时,社会中残存的血缘纽带仍有活力,故给领主与奴仆关系蒙上一层虚拟的血缘色彩。崇德七年(1642年),多罗安平贝勒杜度死后月余,有房裨自绩死。法司议:‘诚欲殉葬,当与贝勒同死,何至剪发日久乃绩?明系为福晋所逼,福晋应论死。”奏闻皇太极,仅命将福晋饿禁三昼夜。满洲日俗:父母丧,子女剪发;夫丧,妻妾亦剪发、去耳环。意欲从殉者则否。房裨剪发正说明她无意殉死。而杜度福晋却逼其自绩而亡。

满洲人建国初葬俗尚简,天命十一年(1626年)八月十一日未时清太祖卒。十二日辰时,其后(后称大妃即多尔衰之母)被迫以身丸《武皇帝实录》载称:大妃“与帝同枢,巳时移棕出宫,安屠于沈阳城北西北角”。就是说,死亡当日即行埋屠,可谓简单之至。到太宗崇德年间,皇室葬仪已初具轮廓。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八九《礼部·丧礼》载“妃丧仪”:崇德六年(1641年)九月十七日,关唯宫哀妃亮。王以下、佐领品级以上,固伦公主、亲王福晋以下、副都统夫人以上咸齐集。陈设彩仗(以下记奉移、初祭、周月祭、大祭、二周月祭、又行大祭等内容,以及太宗皇帝亲临祭祀等仪节,均从略)。

顺爵密太妃生前居宁寿宫,亮于乾隆九年(1744年)四月十八日午时。第二天,总管内务府为筹办密太妃丧葬仪注,奏上此折。奏折第一部分,系征引成妃葬仪成例。按,成妃,戴佳氏(达甲氏),满洲镶黄旗人,司库(内务府旗人)卓奇女,康熙十九年(1680年)生皇七子撤佑,五十七年(1718年)十二月册封成妃(与王氏封密殡同时)。乾隆五年(1740年)十月三十日亮,享年七十余岁。乾隆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己时入葬景陵(康熙帝陵,在清东陵,今河北省遵化市)妃园寝。胤佑,有残疾(脚跋)。康熙三十五年(16%年)出征准噶尔部,因功封贝勒。四十八年(1709年),晋淳郡王。雍正元年(1723年),封和硕淳亲王,雍正八年(1730年)莞,第六子弘憬降袭淳郡王。清初定,妃丧,本宫及妃之子守制二十七个月,余妃之子不守制。成妃亮时,弘憬在世,故其与淳亲王福晋一同戴孝,正符合妃子葬仪规定。

不难看出,太平村客家人的丧事道场中,无论是佛教道场还是道教道场,都必须要做“行三献,。并且,尽管佛、道二教信仰因素虽都在“行三献”中有所体现,但“行三献”更多地体现了客家村民对儒家伦理,特别是其中“孝”文化的奉行和遵守。

丧葬“道场”是在太平村客家乡村社会广为流传的民间传统之一,是由“道士”为村中死去的老人听做的宗教法事,宗旨是为亡人超度.使其到地狱之后不受苦难,并顺利到达极乐世界。这既是客家人传承祖先崇拜的习惯的表现,也能够在民众遭遇灾难特别是死亡的时候,对其心理起到的安慰和有所感情寄托的作用汤。“道士”是专门为丧事做宗教服务的佛、道教世代相传的俗家弟子,专门为丧事做宗教服务。由于丧葬中做法事比较普遍,故现在东山一带佛、道俗家经师各有几十人,其中佛徒人数居多。且因年轻弟子较多,文化水平也较高,弟子在吸收和钻研佛教和道教知识的基础上,对经书内容的理解逐渐较其师傅更深入,受到村民的欢迎。家有老人去世者,势必要请人做道场。






丧礼作为儒家推行孝道和实现社会教化的重要工具,涉及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向来为史家研究所重视。但长久以来,学界对魏晋南北朝丧礼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丧服、礼学、丧葬等层面,对丧礼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以及探讨丧礼与社会互动方面则显得不足。高二旺所著《魏晋南北朝丧礼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一书在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运用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以新的、整体的视角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魏晋南北朝丧礼与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互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颇有新意的观点,充实了学界对魏晋南北朝丧礼的研究。


民国时期,湖南传统殡葬礼仪有了进一步的改良。主要表现在礼节简化,迷信稍减和倡导节检几个方而。据1920年代末调查,枚县丧葬,“向重礼节……。现在礼节,稍从简矣”。“居丧有子若妇三年不脱孝服,……其他礼节,诸趋简易”。绥宁县“冠婚丧祭之礼,俱主检约”。1930年,嘉禾县成立崇检维礼会,订立《公约》,关于殡葬有如下规定:“凡丧葬,吊客致仪,概毋同钱,即俗名‘同抬合’也。凡唁丧,于门户微弱者毋事苛凌。凡丧次,毋酗酒。凡祭扫,禁用炮火上坟;人众过村落,必成毋器。凡清明饮酒,禁酗事,酒毋过三行。”蓝山县至有不重视丧礼者:“今世丧祭,若有若亡,至乃亲丧不奔,居然当官游宴,行所无事。" 1948年刊《醚陵县志》载:其时醚陵于丧葬,己“无丁忧起复之制,居官给假治丧,一月为限;兵役法凡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未满一月者,得以延期征集,此则与古大异者也”。

终清末以前,西俗东渐对湖南殡葬礼俗的影响还不明显,但传统殡葬礼俗的弊端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多认识和感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思想的进步,传统殡葬习惯亦逐步发生了些微的改良。卞要表现为某些繁褥仪节的简化,以及某些迷信内容的淡化。如同治年间,安仁县“清水焚荐,唱夜歌,习俗相沿,十大夫家此风以革”;“葬后二虞、大小祥、期诸礼皆不行”;百日、周年之大荐亦有不尽遵行者。新化县‘旧俗竟尚浮屠,城市中则有闹丧、作孝戏慰唁孝子,”……迩来绅十皆稳知其非,遵行《家礼》者众。光绪,兴宁县“泥风水”,“淹枢在堂,频年不葬”之风已“稍除”;“唱孝戏”之风“又泯”,葬后“二虞、大小祥、谭诸礼不行”。善化县“自殡睑以至归空,土族多遵《家礼》,有不作佛事,撰家礼从.R’从简化之者”。至清末,《湖南民情风俗报告书》有如下进一步的记载:“近来开通之家,亦有不行请水及报庙诸礼者”;“瓦棺之制近有用之者”“现在省城一带,设灵床者少”;“近来仕宦之家;多有不用二淋冠及草履者,则以大帽摘缨去顶,以麻布或白大布蒙之,……穿白衣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