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坟墓受到有效监护的真正受益者是谁”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死者应否是人权主体”这一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还需要弄清死者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截至目前,在各种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均没有关于死者的规定。在中外人权学者的视野中,人权的特殊主体已经从胎儿扩展到了植物人、冷冻人、未来人(后世人)甚至动物,但死者在人权法中的应有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关注。
有宪法学者认为,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安全,是保护死者后代之“人格尊严’下的重要内容;是对死者后代之“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和“准财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某些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人格尊严,这种说法强调了后代与死者坟墓之间的关联,但忽略了坟墓对于死者的独立价值,也忽略了死者相对于其后代的独立性。其实,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首先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其次才是其后代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在较少的例外情况下,死者后代可能会认为,侵犯死者坟墓之完整性的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人格尊严,而是侵害了自己的其他权益。第二,保护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死者后代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这种说法不够严谨。后代对死者的祭祀仪式以及表达尊崇之情的其他方式,不必一定要借助于坟墓来进行。因此,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出发,并不能得出“死者的坟墓不受侵犯”这一结论。第三,将后代对祖坟的权利命名为“准财产权”,并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性权利,“欠妥当。死者的坟墓对其后代而言,是一个带有精神蕴涵的神圣所在,后代对祖坟行使的权利并无实际的财产内容,况且“义务性权利”本身还是一个矛盾的术语。尽管如此,该学者认为,后代对祖坟不能占有、使用、收益和随意处分,这种权利只有财产之名,而无财产之实,却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摘要:周口“平坟运动”一直在负面典论中高调推进,直到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语句删除之后才惬旗息鼓。这表明,国务院的决策者们默认了文化界人士对“平坟运动”的批评意见,即坟墓是祖神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故“平坟运动”不仅侵犯了民众的信仰自由和情感,而且破坏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为加强对坟墓的保护,可将坟墓上承载的价值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其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这两种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应有权利,其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既有赖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谦抑,也有赖于民众对平坟举措的抵制。
此外,通过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丧属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被动性。信息平台能提供最基本的信息:可选择的殡仪馆、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等。殡葬网络信息平台的交流也能有效促进殡葬改革的进行,特别是能对传统殡葬文化等有所改观,减少殡葬过程中的盲目性,促
进殡葬消费理性化。最终能实现“死者安息,生者释然”。殡葬信息的完备,对殡葬馆也是有利的,减少了消费者逆向选择的可能。
.殡葬需求特点决定丧属与殡仪馆之间为一次性博弈。“生”、“死”是人所不能避免的,这是自然的规律,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面对处理“死”的问题—处理亲属的后事。殡葬市场则是满足生者处理死者需求的市场。在正常情况下,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对殡葬产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
摘要:目前,中国殡葬行业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殡葬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广大民生的基本权益。连续几年殡葬行业被相关评定机构列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之一,巨额的殡葬费用不禁令人发起“死不起”、“难过第二道鬼门关”的感叹。殡葬行业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水平,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基本权益,所以应特别关注殡葬事业的发展。从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的原因,并根据重复博弈、信息对称的思想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建立殡葬网络信息平台。
免费对象为以下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施火葬的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免费项目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接送遗体专用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等8个殡仪服务项目。
人说眼下征地拆迁是天下第一难,但如果你接触过殡葬管理,也许会改变结论。按照殡葬改革要求,既要劝导丧户不要大操大办,又要求将死者的骨灰安放到村里统一建造的“生态墓地”内。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死者生前已经选好“风水宝地”甚至造好坟墓,一些村民为了“尽孝”,子方百计满足死者的意愿,将逝者骨灰安放在死者指定的墓穴,这就同殡葬改革的方向产生了冲突,这是一难。当地殡葬改革起步较晚,许多死者早已下葬、人土为安,现在却需要迁坟-一这就意味着在人家“坟上动土”,甚至要劝人家迁移祖坟,这是二难。生态墓地筹集资金不易,殡葬管理队伍不健全,长年累月干着百姓忌讳的事,遭人白眼、被人辱骂是“家常便饭”,镇里、村里迟迟没人愿意干跟“死人”打交道的工作,这是三难。
与温州市区一江之隔的乐清市后所村有一处云山墓地。这块审批,规划为农村公益性、生态型的墓地里,只建造了少数标准型生态墓,其他建设完工的大都是面积超标的非生态型墓穴。墓地投资人承认,这块墓地主要由他个人投资经营,自负盈亏,墓地销售的对象不仅有当地村民,还有城市居民。豪华型单穴墓穴目前售价在1万元左右,生态墓售价则为3000多元。
[摘要l东江村古墓共六座,分两排南北向排列。出土有铭铜器24件。根据所出铭文等相关资料,可以对各墓墓主作出推测,并进而探讨小都国的建立及其都城所在与疆域范围等问题。
总之,吴、越、楚贵族墓地在吴地发现,充实了东周史上的考古材料,印证了文献史料的记载,也填补了文献史料的不足。它承上启下地反映了吴地吴人发展的历史,其主线是一脉相承的吴地文化。全面探讨吴越关系、吴楚关系,使我们能从单纯的吴文化研究向多学科、多文化、多视角地研究商周诸侯文化史的转变,并从中得到新的启示,也就是,要全面了解太湖流域先秦文化,必须要同时了解越文化。正如要了解商周宁镇地区文化,必须要了解南淮夷文化,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苏南先秦文化一样。所以,吴、越、楚贵族墓地同在吴地,对充实吴地文化的实物史料,开拓吴文化研究的视野,提供研究吴文化的新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内容提要吴、越、楚贵族墓地在吴地相继发现,引起了学界极大的关注,关于发掘简报中墓葬时代及其国属问题仍值得商榷。经实物论证及对照文献资料分析,结论为:有争议的真山大墓国属应是吴国贵族墓;鸿山贵族墓地应是战国中期,而不是战国早期。
墓地绿化工作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结合实际,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一是政府绿化。政府通过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统一组织开展墓地绿化工作。二是集体绿化。经济实力强的村庄,集体购买苗木,统一组织植树绿化,并负责管理。三是承包绿化,把墓地一定年限的植树绿化权益承包给群众个人,由群众投资造林,林木收益归承包者所有。四是自主绿化。按照“谁家的墓地谁绿化”的原则,由墓主负责各自墓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并做好管护。五是募捐绿化。通过动员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远在他乡的企业家、名人,采取捐款和赞助的方式开展墓地绿化。同时,积极倡导生态殡葬,实行树葬、草坪葬。可以不留坟头,实行深埋,或将原有坟头平整,在坟上直接植树、种草。
熊家家墓地是一处高等级的楚国贵族墓地,由主家、陪家、车马坑等部分组成。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力i店镇张场村三组一带,东南距荆州古城约33公里,距楚故都纪南城约26公里,东距荆门纪山古墓群约20公里,西北隔一条水渠与当阳市接界。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该墓地时常受到盗墓分子的威胁。2006年8月巧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荆州博物馆与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对墓地外围的车马坑和殉葬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
摘要:丧葬古称凶礼,是人生礼仪中的最后一件大事。这一地区的丧葬习俗主要包括“圈庙”和“出大殡”两个重要的仪式。丧礼期间的“四事客”、“帮忙”、“送汤”、“十年全”等词语显示出了本地区显著的丧葬习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