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体,在法律上称之为尸体,是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躯体。确定遗体的基本属性是确立其权属,对之进行保护的前提。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分歧点在于:遗体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此存在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体非物,主张遗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遗体所承载的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体是物,如学者张良所说:“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像其他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

“快到中元节了,我们要为文明祭扫做好有关准备。”8月2日,在陵城区义渡口镇万安园公墓,周家村党支部书记周广勇正和几名村干部一起张贴文明祭扫标语。万安园是周家村与邻近几个村合用的公墓。

本报讯(记者徐四伟)近年来,海东市平安区整合各部门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有序推进殡葬改革整治工作,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殡葬市场进一步规范,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实地调查访谈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过程中,遵循国家殡葬政策是基础工作,只有更加深入调查了解,知晓村内墓地现状、村民态度、选址进展、环境条件,才能更科学地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工作,防止在过去的公益性墓地建设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再次发生。为确保能够真实了解实际用地情况,我们于2023年3月在江油市双石村进行了调查访谈,采用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当地的基层工作者、企业负责人、村民和技术人员。



又到一年清明时。记者近日在镇江、扬州、南京等地采访发现,殡葬改革逐渐深入人心,各地为保障群众“逝有所安”,创新推进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复合利用,寻找绿色生态殡葬新路径。为国家省地、为家庭省钱,让亲情延续的生态葬正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各地疏堵结合,真正让殡葬改革促进群众得实惠、环境得保护、资源得节约。


1、乡村墓地现状一坟家分散无序,公墓硬化突出 目前,我国东部广大农村地区,先人去世后,一般都会选择棺葬,自由选址,葬于自家土地;北方平原地区基本安葬在自家的田地里,边上植树;南方山地丘陵区则会选择安葬在自家山林地中。“村村有坟家”在中国农村是普遍现象。这些分散无序的坟家,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耕地面积日益紧张的今天,已成为浪费土地的始作俑者,必须进行及时合理的整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公墓,将各村民组零星分布的坟家通过迁坟,进行集中安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散乱差的问题,但是因公墓建设大面积耕地林地被开垦,土地裸露或者硬化,青山白化、黄化现象突出,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已经超出了环境承载力。


1、权属性质多元分化 众所周知,我国《物权法》是对特定物使用和保护最全面的法律规范,但其对墓地的规范条文却少之又少。《物权法》在用益物权分类中将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此外,还将海洋资源使用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生物资源捕捞权界定为特许用益物权。显然,墓地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物,《物权法》对其规范是缺失的,虽然学界一直就墓地归为物权法体系展开探讨,取得一定的积极成果,但并未引起立法者注意。

当前我国墓地使用权纠纷频现的本质原因是立法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权属不清。由于墓地使用权法律性质在学界乃至实务界存在争议且至今尚无定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墓地使用权主体在取得墓地使用权时对其法律性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私人之间墓地产权纠纷,甚至是与政府墓地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纠纷。据此,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评析业已成为解决墓地使用权纠纷的关键。

所谓墓地,是指建造坟墓所依附的土地,主要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地块及坟墓周围与之紧密联系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团。在我国早期,“坟”和“墓”分属于不同的殡葬形式,落地为平即为“坟”,即主要是将逝者尸体、遗骸等埋于土地之下,在地表之上不留土堆(坟头),土地仍可进行耕种,不影响农业生产,“坟”是适用于农村的殡葬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墓”,所谓“墓”,其由地下墓穴及地表墓碑等组成,属于现代建筑学意义上的构筑物,主要适合于城镇殡葬。随着社会及农耕经济的发展,传统殡葬方式集风水迷信、伦理道德、孝道文化于一体,形成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的墓地形态。在农村,以注重逝者尊严为基础,增加了棺木等基本保护设施,并预留坟头作为墓地辨认标识;在城镇,一方面缩小了墓穴占地面积,另一方面在地面用水泥沙石等修建了可固化保存的墓碑等附属设施。在“坟”和“墓”区别进一步趋同际遇下,人们的观念发生转变,逐渐将“坟”和“墓”合并,统称为坟墓(即墓地),由此形成现今学界所称的墓地并将其置于法制保护视域之下,赋予墓地使用权主体权利,即墓地使用权。

川黔一带宋墓是人们在生前就造好的,因此我们在许多墓中仍可见到“寿堂”的题刻。由于这一带宋时道教非常流行,人们信仰道教,追求长生不死,希望得以成仙,因此要极力想法活下去,这样在预造好的墓室后壁雕刻墓主真像以代生者承灾受厄,为生者保命延长就成了流行做法和重要手段。黔北宋墓中雕刻的墓主夫妇像,像不论大小,都仿墓主真像雕刻,几乎各墓都有,单室墓的一般雕刻在墓室后壁完内,有前后室的雕刻在后室后壁完内,完分内外层,外层雕刻仿墓主居室的房屋建筑,内层雕墓主像,有坐像也有立像,以坐像为主,如遵义杨架墓男女墓主人像雕刻在后室后壁完台内,端坐在龙头靠背椅上,杨架像高97厘米,头戴典型宋代官帽,身穿圆领官袍,腰系革带,双子扶于椅上,慈祥而不失威严;女主人像头被破坏,残高96厘米,身穿对枉宽袖长袍。完外壁两侧分别雕有仆侍2人抬物进献,男侍高101厘米,女待高96厘米。

黔北宋墓,几乎所有的墓葬都为夫妻合葬,一般构成是夫妻同坟而异室,男室居左女室居右,两室并列共用一坟丘。墓室建筑相连,墓室是分开的,中有隔墙,隔墙上有的建过道,如杨架墓两室过道建在男室北壁及女室南壁的后部,门下有门槛,两侧各有五级台阶可通两室。但大部分墓葬只在隔墙下凿一小孔道,此孔道“高不及眉,广不容人”,生者不能从此通过,显然不是供生人往来的,置此当有深意。

黔北宋墓,墓室多用巨大的条石和石板砌筑,石与石之间多用桦抑扣合,建筑石料不但内壁要凿刻平整,制成各种仿木构件,壁面上还要雕刻各种精美图案,耗时多,不能在墓主死亡后短时间内建造起来,要在生前预造,但宋人在生前预造墓室,主要原因还不是墓室建造的费工费时,而是当时人们的丧葬意识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