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岔由国家住房和建设部制定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将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殡葬设施用地属于中类H3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可见,对于属于公共设施的公墓而言,其建造之初,应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殡葬设施用地许可,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可认为此处的土地使用权即为本文的墓地使用权。

(一)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为物权 本文认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当为物权性权利,其属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中对城乡用地的分类,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项下的区域公共设施用地《全国土地分类》中将墓葬地(包括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归类为建设用地项下的特殊用地,与耕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并列。因此,应当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制度。那么,在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背景下,首先,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是公墓单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墓地建造完成后,公墓单位通过与购墓者签订墓地交易契约转让墓地使用权。因此,购墓者的墓地使用权是通过公墓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

第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不明确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为何?其归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各地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北京、武汉、重庆等地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规定为债权,也就是,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的墓地使用合同是墓地租赁合同,丧主只是墓地的承租人。多数地区的公墓单位在实践中是与购墓者签订了墓地买卖合同,其实是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物权,购墓者与公墓单位之间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各地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更是不相一致。

通过上文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其属于行政法规;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他规定都是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而对于普遍存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性规定则严重缺失。

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祭扫新风。但一些地方在祭扫过程中依然存在封建迷信、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等问题,加重了群众负担,污染了生态环境。为什么祭扫陋俗屡禁不绝?问题在思想,根子在观念。如何树立文明祭扫新风?我们在综合施策的基础上应抓好宣传引导,做到以下四个“结合”。

清明时节祭扫,是生者对逝者追忆的表达,是寄托哀思、传承文明的载体,必要的祭祀形式不可或缺,但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倡导践行“文明低碳”祭扫极为紧迫。近年来,安徽省部分城市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合肥、蚌埠等地开展清明集体共祭活动,众多市民用放飞心愿气球、书写寄语等形式来表达对逝者的思念。马鞍山市在清明节前发布墓区“禁烧”公告,禁止墓区焚烧冥币、燃放鞭炮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在我国传统的葬式中,土葬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安葬方式。在土地资源不短缺的时代,逝者遗体随棺木入土自然风化与降解,时间久远的坟头会渐渐削平回归农田,应该说这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生态安葬”。这也正是土葬在中国小农经济社会里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并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入土为安”的殡葬理念与传统习俗。

通过对四站镇的调查,笔者认为农村落后的观念是村民不愿意实行火葬的内部原因,殡葬设施的不完善是火葬难以实行的外部原因。在农村这种比较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对于死亡的经验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人们关于死亡的知识带有着浓厚的迷信色彩,因为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新的认知,对于死亡的传统观念是很难轻易改变的。改变落后的观念要从多角度出发,从经济政策、法律规范、教育引导等方面着手,逐渐引导观念的转变,以科学的观念去解释死亡,以科学环保的方式去处理死者的遗体。

近年来,因为社会的变迁加速,丧葬仪式整体表现出简化的趋势,城镇地区火葬普及率高,烧纸、祭拜等封建迷信活动有所减少。在农村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水平的限制,火葬普及率低,农民受思维局限性的影响,更容易把钱花在赌博或者是烧香、算命、请神等迷信活动上,在丧葬形式上存在较多封建迷信色彩。农村人对“面子”注重,使一些人为了自己的“面子”不惜在婚礼或者葬礼上大搞排场,兴起的民间歌舞团体承包农村的红白喜事,为了创造更多了利润价值,他们尽量迎合当地农民的口味,因此出现了葬礼上演绎二人转的情况,这丧礼娱乐化更加明显,攀比之风愈演愈烈。攀比的风气给普通村民造成心理负担,经济困难的家庭,甚至要借钱办葬礼。


墓园中的植物景观不能只注重于营造纪念性景观该有的肃穆而庄严的氛围,要利用植物景观营造自然平静、赏心悦目的观赏及体验环境,打破传统墓园带给人的阴森与恐惧,使人们从沉痛悲伤的情绪中走出来,用植物的个性化方式表达对逝者的思念之情,利用植物的文化寓意打破墓园呆板式的景观现象,使现代墓园呈现出应有的多样化的视觉体验及精神文化内涵。



本报讯近来我市市区殡葬管理形势整体较好,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非法运尸车的出现,太平间擅自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扰民,有的地方还存在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等问题。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区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活动秩序的通告》,于9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正式实行。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无坟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为抓手,以“三沿五区”为重点,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进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殡葬”,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夜祭指的是晚上祭奠,通过“点歌、点戏”的方式对死者祭奠,传统的乐队只会唱戏、吹琐呐等表演,现代的夜祭大概有二三十年的历史,乐队中有歌手并可以点歌,点歌的费用为每首歌一百至二百元,除了死者的儿子,其他人都可以点歌,点歌也可分为流行乐、传统戏曲以及歌手们自创的为死者而哭泣的歌曲,如“哭奶奶、哭姥娘(外祖母)”等,他人点歌也并不只是为了图面子、图热闹,也有起到帮助丧主的功能,原因是在火化之前请过来的乐队,俗称“乐丧”,要提前讲好价格,通常在两千到三千元左右,服务时间为火化前到下葬之后,约一天半的时间,乐队仅拿事先商量好的费用,在服务期内收到的例如亲戚朋友点歌的费用,都会交还给丧主,如果晚上夜祭亲戚朋友们点歌花了四千块,而雇整个乐队需要花两千元,丧主便会留下两千元。

作为一种过渡仪式,“生”始终是农村丧礼的重要基调,丧礼中诸多利生仪式与生命象征物无不揭示着人们对血脉传承与生命延续的期盼。比如,在Z村的丧葬礼俗中,为了有助于家庭得子添丁,人们在制作寿衣时通常会选用丝绸、棉布作为质料,禁忌使用缎子,因为“绸子”谐音“稠子”,有子孙繁衍之意,而“缎子”谐音”“断子”,不利于家庭生命的繁衍。

丧礼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人生礼仪,注重血脉传承与生命的延续是其终极关怀表现之一。“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医也”(《列子·汤问》),家庭血缘传承为希望好好“过日子”的普通民众开辟了一条通往不朽的世俗伦理之路,通过父母与子女间的血脉代际传承使得个体的生命基因伴随着家族传承而绵延不绝、生生不息。“身者,亲之遗体也。”在中国人的认知观念中,人是由父母的精血孕育而出,身体中活跃着父母祖先的血液基因,同时也承继着父母祖先的意志与家庭无限的希望。个人的身体不仅仅是自我生命的显现,更是父母祖先生命的延续,个体自然生命的消亡不可避免,但只要子孙不绝,血脉不断,自身乃至父母祖先的生命之火就永不停息。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子孙绵延就是对自身生命最本真的终极关怀,也是实现生命不朽的根本途径,只要“看见自己的祖先、自己、自己的子孙的血脉在流动,就有生命之流永恒不息之感。他一想到自己就是这生命之流中的一环,他就不再是孤独的,而是有家,他就会觉得自己的生命在扩展,生命的意义在扩展,扩展成为整个宇宙。”

中国现代殡葬改革已有数十年之久,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面临重重挑战。吴飞指出,现代殡葬问题的实质是在现代中国的语境下,如何安顿人的生死,如何构建中国现代生活方式四。而从文化角度来看,当前丧服及其礼俗的改革困境,其核心是文化结构上的不统一,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之间的错位。物质文化自近代文化觉醒之后便大力发展,至今已旧貌换新颜;制度文化在清末民初吸收西方丧葬制度范式,并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后,现代殡葬改革及管理法规也逐步成熟;然而在心理层面,传统丧服及其礼俗背后所代表的传统生死观念、血缘宗族秩序、伦理孝道规范及通过丧葬仪式所完成的对亲友逝世伤痛的疏解和告慰,这些因素在数千年的丧葬实践中逐渐强化、根深蒂固,使得在物质文化丰富、制度文化日益健全的今天,心理文化深处仍然割舍不掉传统丧服及丧俗观念,并表现为现代殡葬改革理念贯彻不全面、执行落实不完整等不协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