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根源在于这些国家对程序理念的看重。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中,有一点内容特别显眼,那就是“未经公平听证不得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在这样的程序法治理念下,英国的听证制度尤其发达,不管是司法听证(即审判),还是立法听证,抑或行政听证,一脉相承,制度建构日益完整。是英美法系中对于程序正当原则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长期以来听证制度一直是西方对于价格管理制度中重要工具。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2009年我国火化遗体454.2万具,火化率仅48.2%。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10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已将殡葬行业归入了居民服务业,而不再是公共服务行业。在日益开放的殡葬服务市场中,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引入政府调控,弥补由市场机制不健全所产生的问题的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将工作重点转向创造和维护一个高效率的市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实现政府从生产者导向向服务者导向的转变,加大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使政府职能回归到公共服务上来,使政府提供更多优质公共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与节约土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多年来,在广大农村逝者被强制火化,然后再理直气壮地土葬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和不争的事实。实践证明,在农村强行推行火葬,不仅没有节约土地,反而因建火化厂和骨灰存放地浪费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浪费了大量人力和每年数亿元的事业经费(资料显示,全国约7万人从事火葬行业)。那么,在农村推行人死亡后深埋地下、不留坟头的殡葬改革措施是否更容易被群众接受,而且同样可达到节约土地之目的呢?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审视,当前的遗体处置方式都不大符合尊重逝者、有利生者,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力量的要求。因为像火葬这样的在现实中被广为推行的殡葬方式,其实存在着诸多严重的弊端,明显不符合生产力标准和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

为了考察A市殡葬改革的运行及其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笔者对A市市民的殡葬行为进行了实际调查,同时还访问了A市民政局的有关人员,搜集了相关法律文件、新闻等资料,经过分析,发现如下问题:


加快农村殡葬改革的步伐,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关系到生态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进步的全局,因此,各级管理部门都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打好殡葬改革这一仗。

尽管从理论上说,中国的殡葬业已作出了打破垄断的姿态,在政策上已经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但实际上,中国的殡葬业还是垄断经营,进入殡葬业的行政审批大权仍紧紧地握在民政部门的手中。殡葬行业可以不用依靠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便可凭借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自由竞争,从而对行业内企业缺乏激励机制,导致后继发展乏力,服务价格不合理,服务态度不温情等问题。特别近些年来,它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诡病,人们很大程度上认为殡葬职工是“漫天要价”、“赚死人钱”、“发死人财”,这些言语严重损害殡葬职工形象。

因为我国少数民族颇多,分布甚广,各少数民族从丧葬形式到丧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和支系特色。所以在很早的时候人类学研究学者就开始关注这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著作也很多。主要著作有夏之乾的《中国少数民族的丧葬》、席克定的《灵魂安息的地方》、霍巍、黄伟的《四川丧葬文化》、陈明芳的《中国悬棺葬》和杂藏才旦、格桑木的《天葬一藏族丧葬文化》等。

将中华优秀殡葬文化的核心文化理念和思想精髓深度融入高职殡葬专业德育教育,不仅是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适应行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融合的现实路径可从编制德育教育养成手册、开设殡葬文化相关课程、提升教师队伍的文化素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等几个维度进行。

何为丧葬,这两个字并非相伴而生,一开始就合在一起,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丧”字在殷商甲骨文里原意为采桑,后来才被人借作“丧亡”的“丧”,其意在古代有以下四种说法:一是指失去。如《尚书·舜典》解释曰:“帝乃姐落,百姓如丧考姚。”二是指死去。《礼记·檀弓上》:“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三是指尸体,即死者的遗体。《春秋左传》禧公元年载:“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四是指哀葬死者的礼仪。《庄子·渔父》云:“处丧以哀,无问其礼矣!”“葬”字在殷商甲骨文中为掩埋死者尸体的象形字,其意是将死者的遗体掩埋在草丛中或者用井字形的棺梓装硷起来加以掩埋。后人以“葬”字指掩埋死者尸体,当渊源于此。如《礼记·檀弓上》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大约到秦汉以后,“丧”、“葬”两字才开始合称,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指人死后的尸体处理及其有关的礼仪习俗,包括殡丧礼仪、埋葬礼仪和祭祀服丧礼仪三部分。殡丧礼仪主要包括复、沐浴、饭含、小硷、大硷、殡、成服、朝夕哭奠等;埋葬礼仪主要包括策宅兆、建造棺梓、准备明器、卜择葬日、出殡、定枢、祭后土、回灵。祭祀服丧礼仪主要包括初虞、再虞、三虞、卒哭、袱、小祥、大祥、谭。三年丧服期满,还要举行除服仪式。至此,丧葬仪式的程序才算结束。

因为当下农村墓地相关的规范中没有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该内容对于完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规范体系至关重要,所以应当基于上文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条件设置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程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程序的设置,应当以村委会为申报主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基于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对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程序分为以下几类:

随着节地生态葬的发展,近年来涌现出“晶石葬”“生态树葬”等诸多新型的葬式葬法。所谓的“晶石葬”,是指将骨灰经过高温负压后自然凝结而成的晶体。从外观来看,晶石呈椭圆形状,直径在0.6一1.1厘米之间,如同玉石一般可永久保存。特别是该种晶石的物理结构非常稳定,且不会溶人水,是一种与骨灰具有相同分子而分子间隙并不相同的科技产品。2016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生命晶石”服务。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府即开始着手对于传统殡葬的改革,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主席最早提出我国的火化政策;1985年,《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在国家一线城市,强制要求对于逝者遗体进行火化;1997年《丧葬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使我国强制火化的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同时开始了现代殡葬建筑的建设热潮。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墓碑的作用从最原始的功能,逐渐被人们赋予了更多层次的情感功能。 1、阴宅指示作用 即阴宅的门牌。墓碑的存在,证明了一个逝者安葬于此,一方面,它可以指引逝者的亲人可以找到埋葬地点,进行祭拜活动,另一方面,也提醒其他人不要随意冒犯此地,因为这是逝者安息的地方。比如,一些地区的祭拜活动中,有两项必要的步骤,点蜡烛和放鞭炮。点蜡烛,照亮逝者回来的路,与前来祭拜的亲人团聚;放鞭炮,吓走那些不该来的魂魄,让逝者顺利的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