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性质的准确定义是进行相关权利保障的前提。农村墓地纠纷中因墓地产生的物权、相邻权纠纷屡见不鲜。但是就我国的现有立法而言,却没有指明墓地使用权究竟是隶属于债权还是物权,而又具体地是属于两者体系中的何种类别,城市的经营性墓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相关使用权其所具有的属性又是什么,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何在。因为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加大了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难度。

根据我国目前墓地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由国务院所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它是法律效力最强的,隶属于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条例里面主要是围绕着殡葬活动的管理而作出规范的,并没有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进行相应的界定。虽然有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下发的“通知”等会有涉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是由于它的法律效力不强,因而它所能提供的法律支持十分有限,无法有效地解决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纠纷。

民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5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17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知,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公墓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在使用方式上,丧主需缴纳一系列费用后才可使用,属于有偿使用。所以,经营性公墓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建墓单位建设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何谓墓地?墓地,是坟墓所在的地块,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土地以及坟墓周围的土地。”纵观人类发展史可知,墓地是人类自我意识逐渐增强的产物,是随着墓葬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而墓葬行为并不是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出现就存在的。人类处于尚无自我意识的阶段时,并无埋葬观念,而是就地抛尸;后来人类开始有族类意识,因怕同类尸体被动物吃掉而以草掩之;随着石器的出现和人类自我意识渐渐出现,人类开始认为草不足以保护尸体,于是借助石器工具在大地上挖坑掩埋死者;氏族公社形成后,人类自我意识高涨,血缘关系加强,死亡意识和灵魂转世观念产生,将尸体埋葬成为了一种让已故者回归孕育万物的大地从而又得以复生的方式。在世界各地,这种将死者埋葬于地下的对死亡的纪念仪式是人类生活的重心。虽然那时的墓地并非如今我们所指意义上的墓地,但是可以说,当今时代我们赋予墓地“灵魂居所”、“入土为安”的含义与人类早期形成的死亡和灵魂的观念分不开。待私有制出现后,墓地的葬位和坟墓的大小、高低象征着墓主财富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如埃及金字塔、印度泰姬陵、秦始皇陵等。

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期限仅规定了不得超过20年,并未对续期问题加以规定,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此问题却做出了具体规定,墓穴安葬管理费的征收按年计算,且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仍未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提供了3个月的宽展期,但是也并未规定墓地经营单位的通知制度,要知道20年期间可能会面临几代人之间的生死过渡,墓地经营者通知不到位而处理骨灰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经营性墓地使用权通知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意义。

因涉及人的复杂心理、社会文化的历史传承等诸多因素,殡葬政策的推行涉及多个方面。政策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不同,政策具有阶级性、正误性、时效性和表述性特征。它由有权机关用语言和文字等表达手段进行表述,其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时间化反映。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政策范畴扩大为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委规范型文件五大类,由于我国尚没有殡葬法出台,殡葬政策正式文件数量又比较少,因此本文仅应用政策范畴中的四类。

中国殡葬制度的建立与变迁是与中国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和中国整体经济社会的演变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中国殡葬制度的建立起源于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行,新中国开始推行殡葬改革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推行、促进、加强殡葬改革的政策。

古代殡葬制度的历史也可以说是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交替变迁的历史。现代殡葬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与传统中国殡葬文化产生了很大的裂痕,建立在传统殡葬文化基础上的殡葬习俗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殡葬制度的现实需要。殡葬制度的改革在于打破旧的不好的殡葬习俗,但新的殡葬文化尚未建立,以传统习俗中的厚葬趋势与现代殡葬制度倡导的薄葬趋势之间的博弈行为最为显著,我国殡葬制度的发展就在这矛盾中演化发展。

虽然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但是对农村墓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能的行为却由来己久。因为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农村墓地是将农村的土地资源要素以墓地的方式进行使用,所以逐渐形成了“农村墓地使用权”这一符合国内立法术语用法的说法,其也逐渐用于表述农村墓地相关权利主体对农村墓地享有的各类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村民也并没有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而不清楚怎么行使农村墓地的各项权益,村民们基本上都在按照各地的殡葬文化和习俗对农村墓地行使着占有、使用等权能。因此按照法社会学的观点,这种在村民的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规则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是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民间习惯法。

1、两者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除了全民所有的土地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下国内大多数的农村墓地存在于集体土地上,少部分的农村墓地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其中,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墓地数量远大于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墓地。而城市的墓地主要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从罗马法相关土地制度日趋完善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从集体主义化的土地所有权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再到个人主义化的所有权兼顾社会利益的历史演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般分为社会团体本位的所有权和私有个人本位的所有权。


场地营造条件主要包括原场地的地形坡度、水源情况、土壤等自然条件,墓园原场地营造条件良好有利于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后序墓园施工的资金、人工投入,保证墓园的可持续发展,是墓园节约性规划设计的基础。选择营造条件良好的墓园场地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原则 节约性墓园的设计就是通过各种设计手法和技术手段对墓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材料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利用,降低墓园的建设成本,因此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是节约性墓园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和许多民族的丧葬仪式一样,融水滚贝侗族的土葬,其核心就是祈求灵魂不灭和生命的永恒。从宗教信仰而言,祖先崇拜贯穿着葬仪的全过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丧仪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送祖归宗仪式一超渡(即送魂)、唱开路歌。




(一)丧葬礼仪自古便有繁多、复杂、严格的环节,每个时期每个地区对于丧礼的要求也不同,丧葬礼仪的传承延续到今天,必定有其适应社会人民的特点。丧葬礼仪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它的特性与功能。首先维护了社会秩序,帝王君侯和平民百姓的丧礼仪制有着不同的规定,五服制度规范着家族亲疏关系与等级制度,相互之间不可以逾矩混淆,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大戴礼记·礼察》篇云:“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如果没有丧祭之礼,君臣之义和父子之情就会受到削弱,导致伦理崩坏的严重后果。《孟子·梁惠王》云:“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生养死葬各得其所,王道乐土的理想社会自然就来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