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对丧葬礼俗文化意蕴和文学价值的解析,主要是以汉民族地区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儒家传统丧葬礼俗为对象。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在生活方式和传统习俗方面总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丧葬习俗也不例外,从宗教信仰、丧葬心理到丧葬仪式,各民族都各具特色,而其中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丧俗之间的差异又尤为明显。目前民俗学界对于各民族传统丧葬文化的研究都已颇具成果,所以本章将各少数民族整体上归为一类,力图在差异中归纳出其中的共同之处,并进而主要探究丧葬礼俗在少数民族作家笔下的文学价值。

对于传统习俗的审视角度与文学融入,作者的态度并非单一和一成不变的,当这种具体的社会时代内涵由于历史变迁而不符合人们的需要时,作家自然会在作品中做出审美或道德的评价。如上文论述到的一些乡土作家普遍带有一种文化认同的态度去审美地将丧葬礼俗融于笔下,通过文化视角去展现丧俗的的魅力及其所蕴含的生命力度、人性之美。“但是,当道德不单在内容上遭到否定,甚至在形式上也遭到否定的时候,这又不能不引起人们心理情感上的焦虑。

进入新时期以来,传统习俗所固有的封建落后因素依然存在,所以在当代作家的笔下对于丑陋的文化因素也依然有所批判。但是由于“五四运动”时期全面地否定民族文化,随后的中国社会政治话语压倒一切,这使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长久的断裂期。为了弥补中华文化的缺失和断裂,步入新时期以来作家更多地是以一种认同和审美的眼光来对民族文化进行重新认识和阐释,发掘其积极向上的文化内核。

旅游业的发展,有赖于各种各样的人文或者自然旅游资源,这些自然和人文的资源都是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依托的非常重要的资源,尤其是对于那些“资源依托型”的旅游产品更是如此。那些世界级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更是成为举世闻名的旅游胜地。因此,对于陵墓遗产资源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对中国帝陵时空分布、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因此,对于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应该成为研究文化遗产的核心。帝王陵墓文化遗产研究的重点也在于揭示帝陵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通过陵墓遗产解读历史,还原历史,认识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涌现出一大批研究历史的专家学者,他们深入钻研帝陵文化、风水文化,试图“从历史的故纸堆里还原历史”,杨宽(1985)、陈前云,韩秀君(2006)等分析了帝王帝陵的起源、演变;新穗 (1992)从宗教的视角阐述了中国帝陵文化;王双怀2001)、樊英峰(2003)从历史地理的视角阐述了唐帝王陵寝的分布和特征;刘沛林(1995)、王其亨(1992)、王玉德I”(1991)、曹齐(1993)、居阅时 (2004)等阐述了风水对帝陵选址、布局的影响。程建军 < 2005 )从风水视角对中国古代皇陵选址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胡武功(2002)探讨了关中秦、汉、唐帝陵的分布和风水。王子今 (2000)详述了汉代

陵墓是历史的倒影。在中国几千年的皇权社会里,共出现了600多位皇帝,无论在哪个朝代,无论是哪个皇帝都有着共同的“事死如事生”的帝王丧葬观,在这个期间出现的所有帝王都希望将自己的阴宅挑选在“好风水”的环境中,将地宫建造的坚固些,为阴间生活的物资与财富准备的丰富一些。甚至向阴间转移自己在阳间所控制的军队。古代帝王将陵墓营造视为福及自身、荫及子孙的大事。因此,帝陵建筑成为地上地下都精美无比的建筑艺术品,是融汇雕刻、绘画、自然景观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中国陵墓众多,帝陵是上品中的极品,是丧葬文化的集中代表,是认识历史文化的载体,通过帝陵能够认识社会文化和不同朝代的历史,认识中国古代文明。帝陵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我国殡葬改革己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习俗的影响,殡葬行业存在着一些不良风气。近些年经过多方努力,殡葬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20”民政部加强监管和指导,在2009年开展了行风建设治理工作会议,将治理重点放在价格服务和组织监督方面。2015年5月,民政部召开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活动部署视频会议,在全国殡葬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他省市也在行风建设薄弱环节和人民反映的热点问题上积极回应、对收费和工作流程环节进行透明化管理、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创新服务方式、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基础上提升满意度,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


首先,殡葬改革的实施离不开殡葬政策的指导,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殡葬政策的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不仅使污染物排放、殡仪设施建设建立了标准也为行业的发展做了规范。其次,殡葬改革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殡葬行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它涉及到土地、环境、林业、建筑等各个方面。

我国殡葬改革己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习俗的影响,殡葬行业存在着一些不良风气。近些年经过多方努力,殡葬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20”民政部加强监管和指导,在2009年开展了行风建设治理工作会议,将治理重点放在价格服务和组织监督方面。2015年5月,民政部召开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活动部署视频会议,在全国殡葬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他省市也在行风建设薄弱环节和人民反映的热点问题上积极回应、对收费和工作流程环节进行透明化管理、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创新服务方式、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基础上提升满意度,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

殡葬设施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国不断重视殡葬改革,加强殡葬事业的投资力度。很多殡仪馆、火葬场年代较久远,设备陈旧,不得不进行改造。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我国殡葬领域2006年、2008年、2009年的投入分别为4.35亿元、11.38亿元、13.61亿元,其中2008年11.38亿的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投资占比32.57% C 37048万元)。在对殡葬事业的持续投入中,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快。2011年我国殡葬服务机构总数为4103个、殡仪馆为1745个、公墓为1406个,2013年比2011年分别增加了7,2%(殡葬服务机构总数4382个)、2.7%(殡仪馆1784个)和7.1(公墓1506个)。青海省省则政部安排资金、开展殡仪馆建设讨论会对当地殡仪设备进行全面改造:湖南省积极进行殡葬设备的投资改造,其中常德市2009年投资建设白鹤山新殡仪馆,遭县、桃源县、累计投资2600万元,用于殡葬设备的更新改造。

首先,殡葬改革的实施离不开殡葬政策的指导,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殡葬政策的制定。一系列的行业标准不仅使污染物排放、殡仪设施建设建立了标准也为行业的发展做了规范。其次,殡葬改革更加注重综合治理。殡葬行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它涉及到土地、环境、林业、建筑等各个方面。殡葬治理工作更不是单独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合作、在殡葬活动的各个环节展开工作。


从耶稣基督来到人世间的职责可知,耶稣不仅生来就是一位君王,他天生更是一位救世主,因为人的拯救是上帝的计划与目标,也是耶稣的人生目标。而从耶稣对人性善恶二重的人性论中亦可得知,人是带着原罪的实体,人必须在耶稣基督的救恩下才能洗去全身的罪孽,从而带着悔改之心走向新的生活。所以说,每部福音书其实也就是一部救恩史。而耶稣的救恩要依靠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体制来进行,即上帝之国的建立。在这个上帝之国中他接纳的对象首先是为着儿童和那些怀有童心者;其次是为着被世界遗弃者,为着由社会的傲慢所造成的牺牲品,那些善良而谦卑的人;再次,是为着异教徒、教派分立者、税吏、撒玛利亚人和推罗、西顿的非犹太人。耶稣的救赎是普世而整全的救恩,它涉及的范围包括了社会各个不同的阶层,没有性别之分,没有强弱之别。同时这种拯救也包含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是肉体的复苏,更是灵魂的觉醒。而关于对灵魂的终极关怀是最重要的,因为耶稣所建立的上帝之国,其本质上就是一个精神王国,而即将到来的拯救也必将是一种精神上的拯救。最后,这种拯救既强调现世,更注重来世。

耶稣在生命与信仰的问题上,是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首先,耶稣认为,信仰必须放置于生命之上。耶稣对门徒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因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丧掉生命;凡为我丧掉生命的,必得着生命。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人能拿什么换生命呢?”(马太福音16:24-26)这表明耶稣要求门徒为了信仰需要舍掉自己的生活和生命,因为耶稣自己毫无保留地献身于自己的使命,将一切都奉献给它,耶稣只为他的父和神圣使命活着,他深信自己注定要完成这使命。所以,耶稣希望门徒需要效法他本人随时准备背起属于自己的十字架,耶稣相信这才是人生道路上最正确的选择,这才是最有意义的人生。耶稣坚信,在关键的决定性时刻能为信仰而受苦流血的人一定能得到上帝的荣耀,为了信仰而流血的人一定能得到恩赐,因“流血的人有福了”是耶稣登山宝训中的八福之一。

埋葬意愿显然不是对财产继承的安排,不能适用继承法之规定。但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逝者嘱咐安排后事的习俗,以及如今对去世之后人的身体权益的延伸保护,支持埋葬意愿的效力并无不当。逝者死后仍存有精神性人格利益,其对自我遗体之安排,是其生前人格活动的结果,可延续到逝者死亡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善良风俗。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逝者嘱托家人安排后事的习俗,且其安排多被家属遵从。尤其是在“亲亲父为首”的“礼”文化之下,家中尊长逝去之后,其对后事的安排必得到其子孙的执行。故此,逝者关于自己遗体或骨灰的意愿应被遵循,效力处于第一位。

一、丧葬消息获知权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有丧必讣告,闻告必吊”的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至清代的记载,自天子至庶民,均行三年之丧。且丧葬祭祀都有统一规定的程序,“讣告”就是其中必备的环节。死者逝去之后,祭奠权人有权及时获知死者死亡的事实及其他消息,死者丧事的承办者也有义务第一时间将该事实尽一切可能手段联系其他近亲属,祭奠权人还有权得知死亡时间、原因以及下葬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死者在生前留有不予告知某近亲属其死亡的意愿,多是与该近亲属之间的矛盾无法化解,直至其死亡也无法谅解。且我国历来有“死者为大”的主张,倾向尊重死者的意愿实则是对其最大的尊重。因此,丧事承办者可以遵循死者意愿为正当理由不告知该近亲属,

将祭奠权认定为亲属权难以解决逝者配偶与子女间谁祭奠权优先的问题,依据亲属权理论,逝者近亲属平等的享有祭奠权。且祭奠权并不必然随着亲属身份关系的消灭而丧失,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虽无法定身份关系但仍享有祭奠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解决不了骨灰、骨灰存放证由谁保管更为合适的祭奠权纠纷。且一般人格权为高度概括抽象的权利,法官在审理祭奠权纠纷案件时发挥自由裁量的空间,难免会得出不同结论。只有将祭奠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并纳入法定权利范围,才能保护当事人的祭奠权。

一是对宋代城市丧葬救助的研究。从有关研究成果来看,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姚培锋和陈国灿《南宋时期江浙城市的贫困救助》(浙江学刊,2011年第4期),将丧葬救助作为城市贫困救助内容的一个方面进行了简要论述;宋香川《宋代城市的政府救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也大体相同;陈国灿《论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则分别从官方与民间两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内容较单一。

一是对官方丧葬救助的研究。从有关研究成果来看,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吴业国《宋代官办慈善事业述论》(南都学刊,2005年第1期)、郭文佳《宋代宫办救助机构述论》(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陈国灿《论南宋城市的官方救助体制》(江海学刊,2011年第S期)等论文。这些研究主要是对宋代官办救助机构进行研究,其中涉及官方丧葬救助机构一一漏泽园的研究,但研究缺乏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