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墓地中所安葬的死者生前身份具有特定性,基于死者生前的社员权而产生的社员利益是农村墓地使用权形成的基础,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死者,其近亲属在有需要安葬死者的需求时,基于死者的社员利益,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在且符合其余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条件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请求,而城镇的经营性墓地中安葬的死者身份不具有特定性,死者的近亲属只要缴纳各类相应的费用,提交相应的申请,就可以获取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

农村墓地相关的利益具有私益性和公益性这两重性质。私益性体现为侵害了具有特定性对象的利益,该种利益还应当具有一种共性。基于当下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在一般的社会人普遍具备的某些因共同情感、共同认识或者共同意志及其行为中,产生了一种普遍基于亲属权和社员权等具有一定相对性的不良影响。私益性产生的基础是,基于亲属权和社员权等具有一定相对性的身份权益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具体体现为各个利益主体,基于社会习惯、法律规定等而产生的各类与几农村墓地相关的利益诉求,最终以各类诉讼的形式反应在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公益性体现为侵害了不具有特定性对象的利益,该种利益也应当具有一种共性。基于当下社会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在一般的社会人普遍具备的某些因共同情感、共同认识或者共同意志及其行为中,产生了一种普遍受到不良影响的结果。公益性产生的基础是,基于这一时代的生产关系而产生的上层建筑体系的内在要求。具体体现为,以国际公约等为代表的现代化、全球化的法律价值体系,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意义的一般社会共识。


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催生了现代殡葬建筑的诞生,建立在功能主义与理性主义基础上的功能主义建筑—殡仪馆已经成为现代核心墓葬建筑。教堂与墓地在空间位置上的脱离以及火葬在现代社会的逐步普及,墓地与火葬场相结合的构成模式也就应运而生。其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1)人口流动和人口集聚的空前频繁;2)人口稠密的城市,个人生活空间有限,专门化的丧葬设施和空间需求量增加;3)资源、卫生、文明等问题必然要求火葬形式逐步代替土葬。

在基督教发展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墓地总是与教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堂建筑在墓地中处于中心的位置,这从根本上也体现了基督教徒对复活的信念,墓地围绕教堂的布置也使对于死者的祷告等宗教活动更便于开展。


如前文所述,目前城市墓地市场均位价格居高不下,不同城市墓地价格差距明显。究其原因,首先,就国内殡葬大环境而言,目前大、中城市人墓率与其他城市存在明显差异,并且公墓使用权私权定性尚不明确,行业垄断与行业市场化、行业市场化与墓地立法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偏差。其次,对于政府与公墓建造者的关系来说,由于市场公墓建造者存在各种差异,其拿地成本、使用期限不尽相同,这种制度漏洞直接导致了殡葬行业暴利的出现。就公墓建造者来说,其自身也存在逐利违规现象,如小产权墓事件时有发生,并且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与购墓者双方信息不对称,恶意抬高墓价。最后,就购墓者而言,购墓者群体本应作为市场链条的终端出现,但其中不乏投机取巧者摇身一变成为非法经销商。上述这些问题对城市墓地市场都有不同的影响,下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分析。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回顾,可以发现关于城市墓地法律法规的演进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城市墓地取得主体分为公墓建造者与购墓人,公墓建造者又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划分为国有资产公墓、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联营公墓、外国资本公墓、私有资本公墓。其中,国有资产公墓又可细分为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公墓与自公墓市场注入资本的多样化从某方面来说加剧了殡葬行业信息的不透明,但同时也表现出其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第二,城市墓地政策自1985年至今,国营公墓财务制度的区分使得其依附于当地政府,同时政府土地审批部门的态度对公墓建设以及定价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以1993年为例,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国各地公墓数量仅一年内就增加一半以上,公墓收人一年内增幅280% 00第三,自1992年公墓笼统性标准出现至2017年《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出台,该国家标准从开始研究到最终定型长达25年之久,而这尚且仅是一种行业国家标准。若想殡葬管理形成法律,要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确实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的过程。

墓地包括地下墓穴以及地上坟莹。特殊的殡葬形式如骨灰墙、树葬等,其墓地的意义则不局限于墓穴以及坟莹本身,应当包含墓位地表及地下可以对已逝者寄托哀思的建筑或标识。实际上,墓地之所以称为阴宅,本质上即是体现死后永恒的安息之所之意味。死后得以安息是人类最本质的愿望,亦是后人对于先人的一种期盼。墓地所承载的精神上的价值追求也使墓地使用权不能同一般土地使用权一样简单地用财产性利益来概括。


按照我国殡葬传统,死者在去世后,要有一段时间的停枢待葬(民间一般停枢3日),以供亲朋好友来此调研,并在出殡的前一天进行守灵。随着现代殡葬建筑的发展,以往在家中进行的守灵仪式逐步被转移到殡仪馆中的守灵厅进行。在《礼记·问丧》中有记载“三日而后硷者,以侯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之心亦益已衰亦。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已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决断,以三日为之礼制也。”强调了守灵仪式时为了把准备工作做全,以使远方的亲戚朋友有足够的时间赶到,以尽孝道和人情。在守灵的过程中,为了是逝者亡灵能找到回家的路,守灵的家属常会在灵台上点一盏灯,确保亡灵能找到家,体现出了生者对逝者强烈的依恋之情。

早在我国古代,就流传有“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所”的说法。由于国内现代殡葬建筑的设计起步较晚,加上封建迷信和传统文化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作为生者送别逝者最后一程的殡葬建筑,至今为止仍旧无法摆脱冷清恐怖的空间氛围,较少体现出应有的人文关怀。总的来说,不论是死亡文化的象征性,还是从古至今通行的殡葬仪式,留存于世的生者仍然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和见证人。

A县殡葬改革中基层政府扮演的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组织领导角色。抓好推动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行动宣传。各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宣传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作为各乡镇殡葬改革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同时,总结推广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持续浓厚殡葬改革氛围。县新闻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要安排专人负责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的宣传报道工作。




殡葬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有着深远的历史沿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殡葬习俗虽然也在不断地改进甚至更迭,但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传统殡葬模式仍有延续。墓碑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殡葬文化标志,也是许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公墓模式。特别是“无碑不成墓”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墓碑是首当其冲的改革目标。换句话讲,墓碑不改,模式不变,便难以改变传统公墓模式。

公墓的建设,首先是做好园区的定位和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福宁园由于地处青岛市中心区域,注定了传统的公墓形式不能与青岛市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这就要求福宁园在开发建设时,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设一座绿色环保型公墓。

风水文化思想另一重要思想根源在于“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互补”观。原始风水思想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由“阴”“阳”结合而成。阴和阳是宇宙间最基本的两种力量,生物生长、人类自我繁衍、森林的生长,风、雨、雷、电自然现象等这一切生命和非生命现象都是阴阳结合的结果。阴阳结合的场所是生气聚集之处,也就是“风水宝地”,有了阴阳也就有了生命,它是世界开始的本源;阴和阳的关系并非“矛”与“盾”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互补、互助,相依为命的共存的关系,是世间的根本关系。

“灵魂不死、天人合一”观是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重要命题,也是儒道两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最终回答。它虽由汉代董仲舒完整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但它最初孕育于《周易》及儒家的生态思想,并在老子、庄子的道家思想中得到发展完善。“天人合一”在《周易》中是以“与天地合其德”的理想来表达的。《周易》的六十四卦象整体循环象征了宇宙一切自然现象、生物和人事的变化过程。道家老子认为天、地、人、生、死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天地与我并生、万物都遵循着道所固有的运动规律,而道本身的运动规律是“周行、“复命”,即循环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