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奠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其法定化。祭奠权的法定化,也可称为祭奠权的权利化,其重点并非仅仅强调将“祭奠”两字后加上一个“权”字,而在于将祭奠权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的在民法中规定下来,让其以绝对权的姿态出现,从而明晰人们行为自由的权限。笔者认为将祭奠权予以法定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予倡导并坚持。下面笔者就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论证。

未经逝者近亲属允许,擅自火化遗体
尽管历史传统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存在着遗体告别仪式。逝者离世之后,遗体寄托着在世近亲属很大一部分的情感。未经允许,擅自火化其近亲属的遗体,会对他们造成极大的情感伤害。这种状况之前一般是因为火葬场工作人工作失误所致,但近两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一些人不正常死亡后,始作俑者为了毁灭证据,“兴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夺尸体”大战,然后将尸体迅速火化。当然,这其中涉及的需刑事侦查才能定性的东西我们不与讨论,只就其侵害祭奠利益部分简单探讨。

抛开此案,其实更多权利人祖坟原貌受到侵害的维权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私人之间,归根结底此类案件可以归结为土地使用权与墓地的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两者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情况:第一,一般来说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从社会进步的趋势来说,更应该予以保障。但是,对于有坟墓的土地,应该充分考虑当地风俗和逝者后人的感情,加强沟通,提前公告,留给足够的时间供其迁坟,对于积极配合者,土地使用单位可以提供迁坟费用或其他鼓励措施;第二,对于无主坟墓,土地使用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迁坟习俗,妥善处理,并予以详细完整的记载,以备权利人查询。第三,对于拒不迁坟,阻碍开发施工的个人或家族,必须应予以明确的是,严禁用地单位暴力强迁,破坏墓地,并且对于因暴力强迁行为引起的伤人事件依法追责。土地使用单位应该寻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或者诉讼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暴力强迁、破坏墓地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祭奠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古代丧礼传承至当代,在久远的历史年代里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当然其传承过程中也经历过曲折。在20世纪的一度时间里,人们认为包括丧礼在内的中国传统礼文化是封建的、非科学的,在对其进行批判的同时,社会渐次失去了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几乎不见有表达温情与尊重的礼仪,丧礼中所蕴含的亲亲、孝道、尊礼等观念丧失殆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家庭不和睦、社会不和谐,近年来社会上经常爆出儿女不孝,生身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悲剧,想来也令人烯嘘。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文化在各个领域开始走向复兴,“国学热”渐成潮流,孔子学院在全球开设多个分校、一些经典古代文献开始进入中小学生课堂、政府加大对国学传播支持力度,这就为包括丧葬礼仪在内的传统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时代契机。作为礼学研究者,在研究丧礼这个问题时,应在研究丧礼具体仪节的前提下,比较现存区域性丧葬习俗对周代丧礼的继承与发展,理清其传承的时代背景,在此基础上阐发丧礼中所蕴含的精神实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儒家传统丧葬礼仪的基本形成期,这一时期,丧礼隆重繁琐,等级森严,这些可从时人陵墓和棺荐的形制及规格中充分体现出来。但是这一时期也是薄葬观念的萌芽时期。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王室权力逐渐下移,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变化,开始对灵魂的有无产生怀疑,在“神”与“民”的关系上,极力主张人为“神之主”,这种观念在《左传》里记载颇多,如:随国的季梁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宋国的司马子鱼也说:“祀祭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先秦一些伟大思想家的倡导作用,其中孔子对中国的薄葬思想有首创之功。孔子重礼,对丧葬也十分重视,但他的重视却更多的表现在精神方面,而非物质方面,他说:“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礼是中国古代文明区别于其他区文明的重要标志,因而后世中国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礼由礼容、礼仪、礼辞、礼器等因素组合而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丧礼是中国传统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宗教性的社会习俗是在原始的灵魂不灭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丧葬一词本意是将死者的遗体掩埋在草丛中或用井字形的棺荐装殆起来加以掩埋,它起源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习俗,至周代渐趋完备,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仍然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以周代丧礼为蓝本,比较当代曲阜丧葬习俗与文献记载中的周代丧礼的异同,阐发曲阜当代丧礼对周丧礼的继承与发展,进而探究古礼尤其是丧礼的发展演化趋势。

根据上文法律的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排除在祭奠权主体之外的。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款。从该条可以看出,儿媳、女婿其他近亲属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们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最亲近的直系姻亲关系。因此,在确定“祭奠权”的主体时,建议借鉴《继承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儿媳和女婿也纳入“祭奠权”主体范围之内,可归入子女行列。另外,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口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相互享有祭奠权的。该条款还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此时如果完全按照近亲属来界定“祭奠权”主体,则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不相互享有祭奠权,这显然违背善良风俗和民间的祭奠习惯。

第一、祭奠活动历史悠久,是一项深入人心的社会传统习惯,蕴含着强大的精神利益。在我国,祭奠活动一直存在。追源溯流,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经过历朝历代至今,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慢慢形成了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千差万别的祭奠文化。例如,在战国、秦汉时期,出现了儒家最为重视的“三年之丧”的丧葬仪式以及“生,事之以礼,死,丧之以礼,祭之以礼”。在现代社会,祭奠活动的程序不再像古代那样纷繁复杂,但人们对其重视程度却没有减弱,祭奠活动在我国人民的脑海中依然根深蒂固。祭奠行为一方面化解生者逝去亲人时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寄托生者对亡故亲人的哀思之情;另一方面,也是对逝者子女孝心、孝行和道德品质的评价,在精神层面关乎的是我国古代礼法文化核心价值,即“孝”的评价,对生者来说,蕴含着强大的精神利益。今天,我们将祭奠行为理解为一种社会传统风俗习惯,但其真正的精髓却是我国古代数千载的礼法孝义的家族伦理道德,揉宗教、道德和法律于一体,蕴含多种属性。可以说,祭奠活动从一开始就具有法律属性。


楚人在历史的长河里艰难前行着,但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精神,并且对知识文化极度渴求,楚人经过无数磨难才从一个方圆不过百里的小部族扩张成一个映映大国,在其富强之后对其它名族也表现出来了非凡的包容性,这和楚文化里积极学习,兼收并蓄的精神是分不开的,而楚文化在春秋时期能如此灿烂辉煌也必然离不开周文化的熏陶和影响。

殷人对祭祀活动非常重视而且非常狂热,《礼记·表记》中有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示神,先鬼而后礼。”在殷人的社会里祭祀活动占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其作用主要是统治阶层为了用鬼神之说来控制人心,使得整个殷王国都笼罩在鬼神的阴影之中。殷人将祭祀活动制定成一套繁复的规则,其过程庄严肃穆,每次所用极品数量相对于当时社会非常庞大而且祭祀的次数也是相当频繁的。殷人的祭祀除了仪式规范以外,祭祀的等级也是非常森严的,国有国祭,族有族祭,社有社祭。对以前君王的祭奠只有商王才有资格,其他人没有权利去祭奠,各诸侯只能在小宗族内进行祭奠。

在当今这个崇尚科学的社会里,祭奠这个词语似乎不再频繁地出现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只有在偶然的或者特殊的场合和时间里会有一定很特殊的意义,它似乎代表的内容是迷信的,落后的,甚至不见得光明,不符合当今人们以自然科学为生活逻辑的时代背景。但是对于中国古代民众来说,祭奠却有着非同凡响的社会意义,也是他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的精神主干,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而且祭奠文化也并非一个单一的文化,现代人很容易把祭祀、宗教、巫术混为一谈,因为他们确实有千丝万缕,互相渗透交织,难以理清的关系。
![陆良丧葬礼仪口语之[挑钱]等 陆良丧葬礼仪口语之[挑钱]等](/espcms_datacache/dbpic/100_60_ed4aa926bd6a1353af99d2d94cac709b.jpg)
[挑钱]
一种本地冥币,用白纸做成外圆内方的古货币式样,再用线成串的起来,用竹杆把串成串的纸钱挑高。“挑钱”是动宾式复合词,用直接造词法描述指称对象的外观,一串用竹竿挑着的纸币。
“挑钱”的使用很少见于书面语,笔者所列语料也是用于记录口语的书面材料,其本质仍然是口语材料。“挑钱”多是出现在相声集里,中国传统相声大全记录有“可巧凤把一家死人挂的‘挑钱纸”刮地下了。”郭德纲相声全集里有:“凡是办白事,门口都挂挑钱纸。”在文本材料里用的是“挑钱纸”,加上“纸”字进一步说明了它的制作材质是纸,陆良方言就着重强调它在人的主观意识里的用途,是可以使用的钱。

[绊脚索]
用来把逝者的两只脚拴在一起的白棉线。人死之后平躺脚会外八字分开,陆良人认为不绊住尸体的脚会导致尸变。
“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只有一个义项“挡住或缠住,使跌倒或使行走不方便”。《西游记》:“我被那厮将丝绳罩住,放了绊脚索。”“绊脚索”在这里是最直观的字面意义,影响人的绳子。周而复的《上海的早晨》:他狠狠地又逼紧一句:“我也没有用绊脚索把你绊住……”“绊脚索”的意义在这里梢有引申,引申为日常生活中影响人按预设完成任务的障碍。

和大板一样,寿木也可以避免语言使用者迅速联想到死亡带来的不安感。除了寿木,陆良也用老房子代替棺材和墓地。这两个词略带积极向的感情色彩,让人感觉棺材使用者是寿终正寝,死亡仿佛是生命的必经阶段,是人的归宿。
【福灯】
例:儿子,看着你公公的福灯,不要给哪个弄着。
译:儿子,看着你公公的福灯,不要让任何人碰到。

在第二天还有一个习俗是“来菜”所谓“来菜”,是死者的娘家(或丈人家),女儿的婆家,儿媳妇的娘家拿着食盒来吊唁。主要是鸡、鱼、肉、猪头、黑纱,如果不拿这些祭品就折合成钱。除了食盒之外,还要准备人情钱和一刀纸。
娘家人会把食盒放到家门口,死者的儿子、侄子等男孝子们已经跪在灵堂的左侧,主事者在桌子右侧,另外的女的都在屋里,食盒拿来后可以把原来的菜品都扯下,将拿来食盒的菜摆在祭品位置,摆菜也有讲究:一般情况下四大样在前,四干在后,摆好以后,执事者便会喊:“请某某的客(ke)o”如果来的是女婿等近亲,要从门口哭着进来跪在桌子前面,孝子贤孙们也要跟着哭。后客人被请到另外另外一个屋里坐下,先几个男孝子磕头,长子把孝帽,客人戴上孝帽再来到桌前,拿着香三鞠躬,然后祭奠三杯酒、磕头,同时执事者喊“哀哭”也就相当飞命哭这·环节。接着孝子们使同时开始大哭,这就是吊唁环节,在唁完后,客人再回到那房间,执事者喊“谢客了”,然后才停中助哭,然后需要再去给客人一次磕头。如果客人不是近亲的一话,则不必哭着进来跪一下,也不必穿给他们戴孝帽子,客人只需站在桌一前举香,向死者祭奠三杯酒,鞠躬,哭两声后就可以了。孝子对于这样的客人也必须去向客人磕头致谢。

老人将死之时,要给病、老人换穿戴的内衣裤,是因为避免死者死后身体僵硬穿不穿寿衣,另一方而的原因则是如果没来得及穿衣服是让死者“光着身子走了”在木地非常不古利,死者的亲人会感到内疚。并_巨经常要一边换衣服一边喊:“爹娘您别丢下我们先走。”之类的话语,这种习俗又称为称“叫魂”。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传统观念仍旧占据主要的思想,仪式继承传统的丧礼,避免让老人死在医院里,要把老人从医院拉I叫家,卜进行土葬,因为一占代礼仪中认为人死在屋内正堂是最为吉利的,这叫做寿终正寝。但是,随着观念的不断进步,老人有病在医院治疗后不治在医院去世已成为常事,老人生前已经尽力挽救了亲人的生命,这也是子女尽孝的表现,所以这种形式日渐占据了主流。

在家中老人病重弥留之际,在家的人必须停劳作或其他工作,在远方的直系亲属则必须迅速赶回家,大家都要围在将要去世的老人身旁,陪伴老人走过最后这段路程,这个过程叫送终。亲人在死者将要咽气的前儿天就己经为死者赶制好了寿衣,并且己经开始着手请风水先生择一块风水地,当做死者的“居所”。但是,当地农村家庭基本上都会有一块属于自己家族的坟墓聚居区,力一言称作“老林”“老林”,只能理葬寿终正寝的老人,天折或者意外死亡的人是不能进家族的祖坟的,现在依旧如此。“林地”也是祖宗辈里找寻的风水宝地,祖辈们就认为祖坟的风水位置关系是直接关系到整个家族的生息繁衍。在本地最好的风水地为水,林也后能有大路和沟。坟的列序是有讲究的,最中最好的风水地儿留给当家的老祖宗,然后顺势往下排,久而久之就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现今由于发展的需要不断出现国家征地、耕地面积缩小等问题。有的家族墓地己经不存在,或者几个家族墓地混在一起己经无法分辨。

江宁上湖西晋墓M3砖室全长7.35米,结构保存完好,前后室两壁及后壁都设直权假窗,该墓没有发现早年被盗的痕迹,位于前室中后部的方形祭台上随葬品摆放情况较好:台面中部两侧各有一方形陶福,陶福正中间有一瓷唾壶,台面前部两侧各有一个陶耳杯,耳杯中间有一瓷钵。祭台附近还有瓷盏、瓷钵、瓷罐。另有一陶盆位于前室前部正对雨道口。

六朝祭祀空间
西晋时期建业和鄂城地区的墓内祭祀空间在延续前代发展的基础上,开始融入中原地区西晋墓内祭祀的文化因素,形成了以砖制祭台为载体的,以晋制祭奠随葬品组合为内容的墓内祭祀空间,这一形式发展到东晋南朝仍被沿用,因此本文认为西晋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域性祭祀空间确立。西晋时期南京地区祭台及祭祀组合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