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碑即是立于坟前的墓碑,上面的文字通常是对死者的介绍和颂扬,“如竖立在墓道上的,又称为神道表或神道碑”。洪武三年及五年,礼部规定了官员的墓碑形制:
明初,文武大臣亮逝,例请于上,命瀚林官制文,立神道碑。……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龟跌璃首。六品以下用揭,方跌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段后封王,璃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跌高三尺八寸。一品璃首跌。首视功臣段后封王者,尺五寸止。其广递杀二寸,,二品麟凤盖,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递杀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递杀五寸,至五至二尺二寸止。跌递杀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原吉在狱,有母丧,至是乞归终制。帝曰:“卿老臣,当与肤共济艰难。卿有丧,肤独无丧乎?”厚赐之,令家人护丧,驰传归葬,有司治丧事。原吉不敢复言。品官丧礼中,死者亲属若在异地闻丧,则易服返家,途中哭泣不止。到家后则在灵枢旁哭拜;若死者已经下葬,则先至墓地哭拜,再至灵座前哭。

海城鼓乐以豪放粗犷而著称,在演奏方面讲究“大扔大撂’夕,也就是在演奏中对哨片和音响不作过多控制,尤其在演奏汉曲时更是如此。20世纪20年代末,海城艺人由于受时代影响开始讲究乐曲细腻,为了使乐曲更加优美,艺人们开始采用“控哨”技术,突出舌部技巧。艺人把前者称为大味儿,后者称小味儿。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集成工作所收集到的录音中发现,两种不同的演奏方法,使乐曲的风格发生巨大变化。作为受现代音乐教育成长起来的音乐工作者,可能小味儿跟适合我们的听觉感受。但如果对二者进行仔细对照,我们会发现,大味儿的乐曲更符合东北性格,而小味儿乐曲开始向鲁西南鼓吹乐靠拢。

王家班的生意与风格
在海城、鞍山、辽阳观看了数十次丧葬仪式音乐后,笔者还是感觉当下的王家班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传承手段
尽管文革十年导致了王铁生、王任生二兄弟在技艺上没能达到先辈的水平,但他们毕竟学到了一些先辈的真传。同时在“洪”字辈开始从业时,虽说“嘉”字辈的老艺人不是年富力强,但仍能外出干活,使以王洪阁为代表新生力量从前辈手中学到了一些其他艺人所无法企及的东西。加上王洪阁天生聪慧又刻苦钻研,他基本掌握了其爷爷王嘉符五成以上的功力。

谈到当下海城鼓乐市场时,洪阁显得忧心忡忡:
对于海城的鼓乐币场必须予以整顿,如此以往,不仅现有的传统艺人会慢慢退出这个行当,就连刚刚打算学习的年轻人也会放弃原有的打算。没有相对可观的收入,会有谁愿意早出晚归,过这种没有家庭温暖的日子?我现在是在寻找出路,开了一个小饭店,慢慢再找点别的事情,在再干三年、五年,我就退出了。但是,我离不开喇叭,即便不做这个了(丧葬音乐),我每天仍旧会练习。现在有不少人还开门收徒,我不会这么做,这不是害人吗?挣了人家的钱,最后人家学会了没有地方挣钱去。90年代文化局曾经对民间艺人考核然后发经营证书,那时挺好,够水平的就干,不合格的不能参合。现在倒好了,什么人都敢做这行了。我们学了几十年的人,还不如他们的收入和地位高。

一般人格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对其的法律规定属于人格权中的兜底性权利,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这种处于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兜底性条款通常是用于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此外,也具有约束人们道德伦理行为的优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祭奠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其法定化。祭奠权的法定化,也可称为祭奠权的权利化,其重点并非仅仅强调将“祭奠”两字后加上一个“权”字,而在于将祭奠权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的在民法中规定下来,让其以绝对权的姿态出现,从而明晰人们行为自由的权限。笔者认为将祭奠权予以法定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予倡导并坚持。下面笔者就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展开论证。

未经逝者近亲属允许,擅自火化遗体
尽管历史传统存在很大不同,但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存在着遗体告别仪式。逝者离世之后,遗体寄托着在世近亲属很大一部分的情感。未经允许,擅自火化其近亲属的遗体,会对他们造成极大的情感伤害。这种状况之前一般是因为火葬场工作人工作失误所致,但近两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一些人不正常死亡后,始作俑者为了毁灭证据,“兴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夺尸体”大战,然后将尸体迅速火化。当然,这其中涉及的需刑事侦查才能定性的东西我们不与讨论,只就其侵害祭奠利益部分简单探讨。

抛开此案,其实更多权利人祖坟原貌受到侵害的维权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私人之间,归根结底此类案件可以归结为土地使用权与墓地的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两者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情况:第一,一般来说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都是经过合法的程序,从社会进步的趋势来说,更应该予以保障。但是,对于有坟墓的土地,应该充分考虑当地风俗和逝者后人的感情,加强沟通,提前公告,留给足够的时间供其迁坟,对于积极配合者,土地使用单位可以提供迁坟费用或其他鼓励措施;第二,对于无主坟墓,土地使用单位应该按照当地迁坟习俗,妥善处理,并予以详细完整的记载,以备权利人查询。第三,对于拒不迁坟,阻碍开发施工的个人或家族,必须应予以明确的是,严禁用地单位暴力强迁,破坏墓地,并且对于因暴力强迁行为引起的伤人事件依法追责。土地使用单位应该寻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或者诉讼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暴力强迁、破坏墓地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祭奠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古代丧礼传承至当代,在久远的历史年代里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当然其传承过程中也经历过曲折。在20世纪的一度时间里,人们认为包括丧礼在内的中国传统礼文化是封建的、非科学的,在对其进行批判的同时,社会渐次失去了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几乎不见有表达温情与尊重的礼仪,丧礼中所蕴含的亲亲、孝道、尊礼等观念丧失殆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家庭不和睦、社会不和谐,近年来社会上经常爆出儿女不孝,生身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的悲剧,想来也令人烯嘘。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文化在各个领域开始走向复兴,“国学热”渐成潮流,孔子学院在全球开设多个分校、一些经典古代文献开始进入中小学生课堂、政府加大对国学传播支持力度,这就为包括丧葬礼仪在内的传统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时代契机。作为礼学研究者,在研究丧礼这个问题时,应在研究丧礼具体仪节的前提下,比较现存区域性丧葬习俗对周代丧礼的继承与发展,理清其传承的时代背景,在此基础上阐发丧礼中所蕴含的精神实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儒家传统丧葬礼仪的基本形成期,这一时期,丧礼隆重繁琐,等级森严,这些可从时人陵墓和棺荐的形制及规格中充分体现出来。但是这一时期也是薄葬观念的萌芽时期。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王室权力逐渐下移,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变化,开始对灵魂的有无产生怀疑,在“神”与“民”的关系上,极力主张人为“神之主”,这种观念在《左传》里记载颇多,如:随国的季梁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宋国的司马子鱼也说:“祀祭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先秦一些伟大思想家的倡导作用,其中孔子对中国的薄葬思想有首创之功。孔子重礼,对丧葬也十分重视,但他的重视却更多的表现在精神方面,而非物质方面,他说:“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礼是中国古代文明区别于其他区文明的重要标志,因而后世中国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礼由礼容、礼仪、礼辞、礼器等因素组合而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丧礼是中国传统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宗教性的社会习俗是在原始的灵魂不灭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丧葬一词本意是将死者的遗体掩埋在草丛中或用井字形的棺荐装殆起来加以掩埋,它起源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习俗,至周代渐趋完备,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仍然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以周代丧礼为蓝本,比较当代曲阜丧葬习俗与文献记载中的周代丧礼的异同,阐发曲阜当代丧礼对周丧礼的继承与发展,进而探究古礼尤其是丧礼的发展演化趋势。

根据上文法律的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排除在祭奠权主体之外的。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款。从该条可以看出,儿媳、女婿其他近亲属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们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最亲近的直系姻亲关系。因此,在确定“祭奠权”的主体时,建议借鉴《继承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儿媳和女婿也纳入“祭奠权”主体范围之内,可归入子女行列。另外,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口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相互享有祭奠权的。该条款还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此时如果完全按照近亲属来界定“祭奠权”主体,则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不相互享有祭奠权,这显然违背善良风俗和民间的祭奠习惯。

第一、祭奠活动历史悠久,是一项深入人心的社会传统习惯,蕴含着强大的精神利益。在我国,祭奠活动一直存在。追源溯流,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经过历朝历代至今,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慢慢形成了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千差万别的祭奠文化。例如,在战国、秦汉时期,出现了儒家最为重视的“三年之丧”的丧葬仪式以及“生,事之以礼,死,丧之以礼,祭之以礼”。在现代社会,祭奠活动的程序不再像古代那样纷繁复杂,但人们对其重视程度却没有减弱,祭奠活动在我国人民的脑海中依然根深蒂固。祭奠行为一方面化解生者逝去亲人时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寄托生者对亡故亲人的哀思之情;另一方面,也是对逝者子女孝心、孝行和道德品质的评价,在精神层面关乎的是我国古代礼法文化核心价值,即“孝”的评价,对生者来说,蕴含着强大的精神利益。今天,我们将祭奠行为理解为一种社会传统风俗习惯,但其真正的精髓却是我国古代数千载的礼法孝义的家族伦理道德,揉宗教、道德和法律于一体,蕴含多种属性。可以说,祭奠活动从一开始就具有法律属性。


楚人在历史的长河里艰难前行着,但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精神,并且对知识文化极度渴求,楚人经过无数磨难才从一个方圆不过百里的小部族扩张成一个映映大国,在其富强之后对其它名族也表现出来了非凡的包容性,这和楚文化里积极学习,兼收并蓄的精神是分不开的,而楚文化在春秋时期能如此灿烂辉煌也必然离不开周文化的熏陶和影响。

殷人对祭祀活动非常重视而且非常狂热,《礼记·表记》中有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示神,先鬼而后礼。”在殷人的社会里祭祀活动占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其作用主要是统治阶层为了用鬼神之说来控制人心,使得整个殷王国都笼罩在鬼神的阴影之中。殷人将祭祀活动制定成一套繁复的规则,其过程庄严肃穆,每次所用极品数量相对于当时社会非常庞大而且祭祀的次数也是相当频繁的。殷人的祭祀除了仪式规范以外,祭祀的等级也是非常森严的,国有国祭,族有族祭,社有社祭。对以前君王的祭奠只有商王才有资格,其他人没有权利去祭奠,各诸侯只能在小宗族内进行祭奠。

在当今这个崇尚科学的社会里,祭奠这个词语似乎不再频繁地出现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只有在偶然的或者特殊的场合和时间里会有一定很特殊的意义,它似乎代表的内容是迷信的,落后的,甚至不见得光明,不符合当今人们以自然科学为生活逻辑的时代背景。但是对于中国古代民众来说,祭奠却有着非同凡响的社会意义,也是他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的精神主干,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而且祭奠文化也并非一个单一的文化,现代人很容易把祭祀、宗教、巫术混为一谈,因为他们确实有千丝万缕,互相渗透交织,难以理清的关系。